交通運輸部近日公佈《公路、水路交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交通用能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等行為被明令禁止。
《辦法》要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嚴格執行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國家標準,組織建立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檢測體系並加強對檢測的監督管理;交通用能單位在科研、設計、生産中違反有關強制性節能標準規定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通報批評或給予責任者行政處分;有漏報、遲報、虛報、拒報或其他不按照規定報送能源統計數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有關規定處理;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將淘汰的用能設備轉讓他人使用的,將被嚴肅處理。
依照該《辦法》,交通重點用能單位應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同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將節能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