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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石窟寺開放管理導則(試行)》的通知 發文機關: 國家文物局
發文字號: 文物保發〔2024〕58號   源: 國家文物局網站
主題分類: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物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 標       題: 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石窟寺開放管理導則(試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家文物局
  • 發文字號:文物保發〔2024〕58號
  • 來       源:國家文物局網站
  • 主題分類: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物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14日

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石窟寺開放管理導則(試行)》的通知
文物保發〔2024〕58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物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導石窟寺開放管理並規範石窟寺旅遊開發活動,我局編制完成《石窟寺開放管理導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2024年11月14日

石窟寺開放管理導則(試行)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1號),深化石窟寺價值研究闡釋,指導石窟寺開放管理工作,規範石窟寺旅遊開發活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導則所稱“石窟寺”是指已依法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或已登記尚未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石窟和摩崖造像(以下簡稱“石窟寺”)。

本導則所稱“開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辟為參觀遊覽場所,包括但不限于各級各類景區。

第三條 總體要求。石窟寺開放應當堅持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深入挖掘和闡釋石窟寺的歷史內涵、文化價值、現實意義,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保護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避免過度商業化、娛樂化。

第四條 責任主體。石窟寺計劃開放的,其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明確保護管理機構,提供相應的必要保障,切實加強保護能力建設,使保護管理工作力量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確保石窟寺安全。

石窟寺保護管理機構是石窟寺開放管理的直接責任單位,具體負責石窟寺開放各項準備工作,履行開放管理、應急管理、日常保養維護、安全巡查、監測反饋等各項工作職能。

地方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指導石窟寺開放管理工作。

第五條 禁止行為。石窟寺不得轉讓、抵押,不得將石窟寺作為或者變相作為企業資産經營,不得將石窟寺保護管理機構作為企業的下屬機構或者交由企業管理。

石窟寺開放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新設宗教活動場所,不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接受宗教性捐贈;對民眾自發開展的封建迷信等活動,石窟寺保護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及時勸阻和制止。

石窟寺開放區域內已依法設立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嚴格遵守《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必要條件。石窟寺開放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文物本體無重大險情,文物周邊環境無重大安全隱患;

(二)文物本體構成清晰、歷史內涵準確、文化價值突出;

(三)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門保護管理機構,有滿足研究、解説、管理需求的專業人員;

(四)有醒目、清晰的文物保護標誌説明;

(五)有規範、齊全的文物記錄檔案;

(六)有齊全的日常保養維護制度,並有專人落實;

(七)有與開放相適應的保護、安防、消防、展示、導覽、道路、遊客集散服務等開放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

(八)有必要的人員、文物等安全防護設施及制度,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

(九)有必要的環境保護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

以上基本條件,有法律法規具體規定、國家標準規範、行業標準規範或者行業規範性要求的,應當符合其規定;涉及價值評估、闡釋的,應當充分聽取多學科專家的意見。

第七條 準備工作。石窟寺開放應當事先按照本導則第六條所列各項基本條件開展可行性評估,確認具備開放基本條件後,尚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並對外公告:

(一)明確界定開放區域,合理確定開放時間;

(二)科學核定遊客承載量和最大瞬時流量,並制定流量控制方案、應急預案;

(三)科學設置開放路線,合理設立遊覽導向系統;

(四)組織開展講解員專業培訓和講解詞專業論證,確定講解方式和手段;

(五)確定門票、講解費等收費項目,依法舉行聽證會;明確經營收入用於文物保護的比例;

(六)制定並簽訂石窟寺開放責任書,明晰權責;

(七)加強應急能力建設,充分考慮可能發生的自然和人為損害,配備救援及應急物資,並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八)改善石窟寺外部交通,增強可達性;

(九)研究闡釋石窟寺的歷史內涵、文化價值和現實意義,形成科學、準確的研究成果;

(十)宣傳石窟寺及其承載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增進當地民眾的文化認同。

第八條 建設活動。因石窟寺開放需要,在石窟寺保護範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開展建設活動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石窟寺展示應當以確保文物本體安全為前提,不得建設污染石窟寺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第九條 開放管理。鼓勵採用限時限流、定制服務等方式引導參觀活動,確保參觀人數不突破最大瞬時流量。

列入《世界遺産名錄》或者核定公佈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石窟寺,應當全面推廣預約參觀制。

鼓勵有條件的石窟寺採取建設開放數字展廳、博物館、陳列館,提供智慧導覽服務、“雲展覽”服務,組織開展專家講座、研學研修等,豐富石窟寺開放內容,提升石窟寺開放體驗。

石窟寺開放應當盡可能創造條件提供除參觀遊覽以外的問詢、引導、安保、環衛、交通、停車、通信、寄存、醫療、文創銷售和老弱病殘孕服務,以及適當的餐飲、休憩服務。鼓勵石窟寺擴大衍生服務,採取多種方式促進所在地民眾增加收入。

第十條 應急管理。石窟寺應當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嚴格執行已制定的應急預案。

參觀人數可能達到單日最大承載量時,石窟寺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公告並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石窟寺保護管理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第十一條 日常保養。石窟寺應當加強日常養護。石窟寺保存環境監測指標超出安全閾值,或者文物本體、載體及賦存環境出現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局部或者全部暫停開放。

第十二條 安全巡查。石窟寺應當加強安全巡查,及時發現重大安全風險和隱患。

暫不具備開放條件的石窟寺,應當由石窟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監測反饋。石窟寺開放應當建立智慧監測平臺,對人員、文物本體及其賦存環境進行監測。監測數據應當及時整理、研究,用於管理提升和保護修繕。

石窟寺開放應當建立遊客監督、意見反饋、投訴受理、輿情監測機制,根據意見反饋情況,適時、適當調整開放方案,採取積極、有效措施改善服務質量,提升石窟寺開放效果和遊客滿意度。

附件:石窟寺開放參考流程

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石窟寺開放管理導則(試行)》的通知
文物保發〔2024〕58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物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導石窟寺開放管理並規範石窟寺旅遊開發活動,我局編制完成《石窟寺開放管理導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2024年11月14日

石窟寺開放管理導則(試行)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1號),深化石窟寺價值研究闡釋,指導石窟寺開放管理工作,規範石窟寺旅遊開發活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導則所稱“石窟寺”是指已依法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或已登記尚未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石窟和摩崖造像(以下簡稱“石窟寺”)。

本導則所稱“開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辟為參觀遊覽場所,包括但不限于各級各類景區。

第三條 總體要求。石窟寺開放應當堅持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深入挖掘和闡釋石窟寺的歷史內涵、文化價值、現實意義,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保護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避免過度商業化、娛樂化。

第四條 責任主體。石窟寺計劃開放的,其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明確保護管理機構,提供相應的必要保障,切實加強保護能力建設,使保護管理工作力量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確保石窟寺安全。

石窟寺保護管理機構是石窟寺開放管理的直接責任單位,具體負責石窟寺開放各項準備工作,履行開放管理、應急管理、日常保養維護、安全巡查、監測反饋等各項工作職能。

地方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指導石窟寺開放管理工作。

第五條 禁止行為。石窟寺不得轉讓、抵押,不得將石窟寺作為或者變相作為企業資産經營,不得將石窟寺保護管理機構作為企業的下屬機構或者交由企業管理。

石窟寺開放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新設宗教活動場所,不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接受宗教性捐贈;對民眾自發開展的封建迷信等活動,石窟寺保護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及時勸阻和制止。

石窟寺開放區域內已依法設立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嚴格遵守《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必要條件。石窟寺開放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文物本體無重大險情,文物周邊環境無重大安全隱患;

(二)文物本體構成清晰、歷史內涵準確、文化價值突出;

(三)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門保護管理機構,有滿足研究、解説、管理需求的專業人員;

(四)有醒目、清晰的文物保護標誌説明;

(五)有規範、齊全的文物記錄檔案;

(六)有齊全的日常保養維護制度,並有專人落實;

(七)有與開放相適應的保護、安防、消防、展示、導覽、道路、遊客集散服務等開放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

(八)有必要的人員、文物等安全防護設施及制度,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

(九)有必要的環境保護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

以上基本條件,有法律法規具體規定、國家標準規範、行業標準規範或者行業規範性要求的,應當符合其規定;涉及價值評估、闡釋的,應當充分聽取多學科專家的意見。

第七條 準備工作。石窟寺開放應當事先按照本導則第六條所列各項基本條件開展可行性評估,確認具備開放基本條件後,尚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並對外公告:

(一)明確界定開放區域,合理確定開放時間;

(二)科學核定遊客承載量和最大瞬時流量,並制定流量控制方案、應急預案;

(三)科學設置開放路線,合理設立遊覽導向系統;

(四)組織開展講解員專業培訓和講解詞專業論證,確定講解方式和手段;

(五)確定門票、講解費等收費項目,依法舉行聽證會;明確經營收入用於文物保護的比例;

(六)制定並簽訂石窟寺開放責任書,明晰權責;

(七)加強應急能力建設,充分考慮可能發生的自然和人為損害,配備救援及應急物資,並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八)改善石窟寺外部交通,增強可達性;

(九)研究闡釋石窟寺的歷史內涵、文化價值和現實意義,形成科學、準確的研究成果;

(十)宣傳石窟寺及其承載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增進當地民眾的文化認同。

第八條 建設活動。因石窟寺開放需要,在石窟寺保護範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開展建設活動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石窟寺展示應當以確保文物本體安全為前提,不得建設污染石窟寺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第九條 開放管理。鼓勵採用限時限流、定制服務等方式引導參觀活動,確保參觀人數不突破最大瞬時流量。

列入《世界遺産名錄》或者核定公佈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石窟寺,應當全面推廣預約參觀制。

鼓勵有條件的石窟寺採取建設開放數字展廳、博物館、陳列館,提供智慧導覽服務、“雲展覽”服務,組織開展專家講座、研學研修等,豐富石窟寺開放內容,提升石窟寺開放體驗。

石窟寺開放應當盡可能創造條件提供除參觀遊覽以外的問詢、引導、安保、環衛、交通、停車、通信、寄存、醫療、文創銷售和老弱病殘孕服務,以及適當的餐飲、休憩服務。鼓勵石窟寺擴大衍生服務,採取多種方式促進所在地民眾增加收入。

第十條 應急管理。石窟寺應當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嚴格執行已制定的應急預案。

參觀人數可能達到單日最大承載量時,石窟寺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公告並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石窟寺保護管理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第十一條 日常保養。石窟寺應當加強日常養護。石窟寺保存環境監測指標超出安全閾值,或者文物本體、載體及賦存環境出現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局部或者全部暫停開放。

第十二條 安全巡查。石窟寺應當加強安全巡查,及時發現重大安全風險和隱患。

暫不具備開放條件的石窟寺,應當由石窟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監測反饋。石窟寺開放應當建立智慧監測平臺,對人員、文物本體及其賦存環境進行監測。監測數據應當及時整理、研究,用於管理提升和保護修繕。

石窟寺開放應當建立遊客監督、意見反饋、投訴受理、輿情監測機制,根據意見反饋情況,適時、適當調整開放方案,採取積極、有效措施改善服務質量,提升石窟寺開放效果和遊客滿意度。

附件:石窟寺開放參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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