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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應用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的公告 發文機關: 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1號   源: 稅務總局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 標       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應用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的公告
  • 發文機關: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1號
  • 來       源:稅務總局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12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應用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1號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明確的“穩步實施發票電子化改革”“基本實現發票全領域、全環節、全要素電子化,著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廣東省、上海市和內蒙古自治區試點推行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以下簡稱數電發票)以來,試點地區已逐步擴大至全國。試點推行工作平穩有序,取得了優化營商環境、提升行政效能、助力經濟社會數字化轉型的積極效果。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正式推廣應用數電發票,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數電發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電子發票”的一種,是將發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數字化、號碼全國統一賦予、開票額度智慧授予、信息通過稅務數字賬戶等方式在徵納主體之間自動流轉的新型發票。數電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數電發票為單一聯次,以數字化形態存在,類別包括電子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發票(普通發票)、電子發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電子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電子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等。數電發票可以根據特定業務標簽生成建築服務、成品油、報廢産品收購等特定業務發票。(樣式見附件1)

三、數電發票的票面基本內容包括:發票名稱、發票號碼、開票日期、購買方信息、銷售方信息、項目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稅率/徵收率、稅額、合計、價稅合計、備註、開票人等。

四、數電發票的號碼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曆年度的後兩位,第3-4位代表開票方所在的省級稅務局區域代碼,第5位代表開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為順序編碼。

五、稅務機關建設全國統一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提供免費的數電發票開票、用票服務。對按照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不具備網絡條件或者存在重大涉稅風險的,可以暫不提供服務,具體情形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六、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稅收風險程度、納稅信用級別、實際經營情況等因素,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授予發票總額度,並實行動態調整。發票總額度,是指一個自然月內,納稅人發票開具總金額(不含增值稅)的上限額度。

納稅人因實際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發票總額度的,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後予以調整。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數電發票的開具需要通過實人認證等方式進行身份驗證。

八、藍字數電發票開具後,如發生銷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具紅字數電發票。

(一)藍字數電發票未進行用途確認及入賬確認的,開票方發起紅衝流程,並直接開具紅字數電發票。農産品收購發票、報廢産品收購發票、光伏收購發票等,無論是否進行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均由開票方發起紅衝流程,並直接開具紅字數電發票。

(二)藍字數電發票已進行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的(用於出口退稅勾選和確認的仍按現行規定執行),開票方或受票方均可發起紅衝流程,並經對方確認《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以下簡稱《確認單》,見附件2)後,由開票方開具紅字數電發票。《確認單》發起後72小時內未經確認的,自動作廢。若藍字數電發票已用於出口退稅勾選和確認的,需操作進貨憑證信息回退並確認通過後,由開票方發起紅衝流程,並直接開具紅字數電發票。

受票方已將數電發票用於增值稅申報抵扣的,應暫依《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開票方開具的紅字數電發票後,與《確認單》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九、已開具的數電發票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自動交付。開票方也可以通過電子郵件、二維碼、下載打印等方式交付數電發票。選擇下載打印方式交付的,數電發票的票面自動標記並顯示“下載次數”“打印次數”。

十、受票方取得數電發票後,如需用於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成品油消費稅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勾選成品油庫存的,應當通過稅務數字賬戶確認用途。確認用途有誤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更正。

十一、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自有的稅務數字賬戶、個人所得稅APP,免費查詢、下載、打印、導出已開具或接受的數電發票;可以通過稅務數字賬戶,對數電發票入賬與否打上標識;可以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或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免費查驗數電發票信息。

十二、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數電發票樣式.doc

2.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doc

國家稅務總局
2024年11月12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應用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1號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明確的“穩步實施發票電子化改革”“基本實現發票全領域、全環節、全要素電子化,著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廣東省、上海市和內蒙古自治區試點推行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以下簡稱數電發票)以來,試點地區已逐步擴大至全國。試點推行工作平穩有序,取得了優化營商環境、提升行政效能、助力經濟社會數字化轉型的積極效果。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正式推廣應用數電發票,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數電發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電子發票”的一種,是將發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數字化、號碼全國統一賦予、開票額度智慧授予、信息通過稅務數字賬戶等方式在徵納主體之間自動流轉的新型發票。數電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數電發票為單一聯次,以數字化形態存在,類別包括電子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發票(普通發票)、電子發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電子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電子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等。數電發票可以根據特定業務標簽生成建築服務、成品油、報廢産品收購等特定業務發票。(樣式見附件1)

三、數電發票的票面基本內容包括:發票名稱、發票號碼、開票日期、購買方信息、銷售方信息、項目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稅率/徵收率、稅額、合計、價稅合計、備註、開票人等。

四、數電發票的號碼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曆年度的後兩位,第3-4位代表開票方所在的省級稅務局區域代碼,第5位代表開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為順序編碼。

五、稅務機關建設全國統一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提供免費的數電發票開票、用票服務。對按照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不具備網絡條件或者存在重大涉稅風險的,可以暫不提供服務,具體情形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六、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稅收風險程度、納稅信用級別、實際經營情況等因素,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授予發票總額度,並實行動態調整。發票總額度,是指一個自然月內,納稅人發票開具總金額(不含增值稅)的上限額度。

納稅人因實際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發票總額度的,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後予以調整。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數電發票的開具需要通過實人認證等方式進行身份驗證。

八、藍字數電發票開具後,如發生銷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具紅字數電發票。

(一)藍字數電發票未進行用途確認及入賬確認的,開票方發起紅衝流程,並直接開具紅字數電發票。農産品收購發票、報廢産品收購發票、光伏收購發票等,無論是否進行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均由開票方發起紅衝流程,並直接開具紅字數電發票。

(二)藍字數電發票已進行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的(用於出口退稅勾選和確認的仍按現行規定執行),開票方或受票方均可發起紅衝流程,並經對方確認《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以下簡稱《確認單》,見附件2)後,由開票方開具紅字數電發票。《確認單》發起後72小時內未經確認的,自動作廢。若藍字數電發票已用於出口退稅勾選和確認的,需操作進貨憑證信息回退並確認通過後,由開票方發起紅衝流程,並直接開具紅字數電發票。

受票方已將數電發票用於增值稅申報抵扣的,應暫依《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開票方開具的紅字數電發票後,與《確認單》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九、已開具的數電發票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自動交付。開票方也可以通過電子郵件、二維碼、下載打印等方式交付數電發票。選擇下載打印方式交付的,數電發票的票面自動標記並顯示“下載次數”“打印次數”。

十、受票方取得數電發票後,如需用於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成品油消費稅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勾選成品油庫存的,應當通過稅務數字賬戶確認用途。確認用途有誤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更正。

十一、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自有的稅務數字賬戶、個人所得稅APP,免費查詢、下載、打印、導出已開具或接受的數電發票;可以通過稅務數字賬戶,對數電發票入賬與否打上標識;可以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或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免費查驗數電發票信息。

十二、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數電發票樣式.doc

2.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doc

國家稅務總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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