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華盛頓1月8日電(記者曲俊雅)國家競爭力一定程度上取決於科技實力和自主創新能力,而創新速度則決定國家經濟的長期增長速度。科技創新,企業是基礎和技術市場化的關鍵環節。在美國,中小企業是國家自主創新的主體。
與大企業相比,新技術研究開發的風險和費用,通常超出中小企業的能力範圍。但中小企業由於面臨的競爭壓力大,因此創新求存的動力也大,同時其組織結構安排靈活富有彈性,在創新效率和週期上明顯優於大企業。美國企業創新産品中82%來自中小企業。美國學者曾對某階段進入市場的635項創新項目進行研究,發現就企業規模而言,中小企業創新數量多於大企業2.5倍,創新産品市場化速度快27%,大量高新技術項目也多出自中小企業。
1982年,美國通過了《小企業創新發展法》,並依此制定了中小企業創新科研計劃,鼓勵中小企業挖掘自身技術潛力,為創新技術、産品和服務的起步與研發階段提供資金支持,並鼓勵其創新市場化。2000年,政府對《小企業創新發展法》又進行了補充修改,並將中小企業創新科研計劃的法律時效延續至2008年9月30日。
中小企業創新科研計劃面向由美國人創辦並獨立經營、有營利性質、雇有研究人員且規模在500人以內的公司企業。由於聯邦預算中的研發資金多先分配到相關政府部門機構,因此計劃要求農業部、宇航局和全國科學基金會等部門,每年從預算中抽出一定比例資金用於支持中小企業的技術産品創新,並由這些部門確定每年的研發主題以及接收處理中小企業提出的資金申請。
一般來説,中小企業技術産品創新的起步階段為6個月,最多可得到10萬美元的資助,重點是確定創新技術的價值和可行性;起步階段經有關部門審核通過後進入第二階段,時間最長為兩年,資助金額最高可達75萬美元,重點是研發並對新技術的市場化潛力進行評估。
美國政府後來又制定了由能源部、衛生部、宇航局和全國科學基金會等參與的小企業技術引進計劃,以幫助那些沒有獨立研究機構的中小企業。該計劃主要是促進中小企業同高校、科研機構及政府資助的研發中心等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建立合作夥伴關係,並鼓勵兩者組建合資企業。同時,技術轉讓也為高校和其他公共科研機構帶來可觀收益。
為保證以上兩項計劃的項目實施,美國政府還成立了小企業管理局,每季度出版刊物,及時提供有關信息,並每年向美國國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小企業創新發展法》及兩項計劃實施以來,已幫助數千家美國中小企業爭取聯邦研究開發資金,這些企業的創新技術和産品在環境保護、公眾衛生保健以及信息和數據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貢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