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稅務總局和財政部按照中央關於“完善消費稅,適當擴大稅基”的要求,對現行消費稅政策進行調整與完善,將不具有大眾消費特徵的高爾夫球及球具、遊艇和高檔手錶納入徵稅範圍;將消耗資源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以及汽油柴油之外的其他成品油納入徵稅範圍;對現有部分應稅消費品的稅率結構、徵稅範圍、納稅環節進行調整,其中,對乘用汽車按照排氣量大小分別適用3%至20%的六檔稅率。這是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消費稅制的一次最大規模調整。(稅務總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