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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在金:對第二次農業普查方案設計的幾點設想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01日   來源:統計局網站

    根據國務院規定,2006年我國將開展第二次農業普查。1997年我國成功開展的第一次農業普查,掌握了大量科學、可靠、可貴的基本數據,搞清了農業生産經營單位的數量和結構,農村從業人員的數量、素質和行業、地域分佈,農業機械設備的數量和結構,農業科技力量和科技應用情況,農業用地的數量、質量和結構,畜牧業飼養數量和結構,鄉村社區環境和基礎設施狀況,建制鎮的鎮區規模和社會經濟狀況等。10年來,我國農村社會經濟面貌發生了巨大變化,制定符合國情的第二次農業普查方案,是確保第二次農業普查取得圓滿成功的關鍵。現結合我省第一次農業普查經驗和湖北實際,對第二次農業普查方案的制定提出如下構想,供參考。

    一、普查範圍和對象的確定

    中國第一次農業普查的對象與範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種類型的農業生産經營單位、農村住戶、鄉鎮企業、行政村和鄉鎮。其中,農村住戶的普查範圍限于農村領域。

    從當時的情況和條件來看,這一范圍和對象的確定是在其它普查還不太規範,以及全面統計基礎弱化的背景下産生的,農業普查成了農村普查。普查範圍既有農村範圍,也有全社會口徑;登記原則不夠具體明確,難以把握。從農業普查範圍上看,如A601、A603、A605表為農村範圍,而A602、A606表則為全社會口徑。對“農村範圍”籠統地解釋為“城市以外的所有區域”,顯得模糊抽象,而“城市”的標準又定義為“縣市政府所在地及工礦企業鎮”。這種劃分給實際操作帶來了歧義,導致不同的地方不同的理解和解釋。從普查表的登記原則看,既有按在地原則登記的,也有按屬地原則登記的,甚至同一張普查表(如A603、A604表)中不同指標登記的原則也不盡相同。

    我們認為,新的普查方案必須嚴格界定普查範圍和對象,合理的普查範圍和對象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種類型的農業生産經營單位和農村住戶。在城鄉統籌發展的目標前提下,不宜以地域劃分;鄉鎮企業也不宜再被作為普查對象。另外,行政村和鄉鎮的調查,由於全面統計已經存在,農業普查再次將其納入就顯得重復,如果現有全面統計指標有缺陷,則只應對其進行修改完美即可。

    二、普查內容的確定

    我國第一次農業普查內容的確定充分借鑒了世界農業普查2000年方案和別國經驗,並考慮了我國國情和農村統計體制的實際,總體上講是成功的,但從應用效果來看,還存在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

    一是普查內容過多,加大了普查風險。第一次農業普查“四表兩卡”共有38個調查項目,687個指標。內容包括農村生産經營單位的數量、經濟類型和經營類別;農村從業人員的規模、結構和素質、行業布、從業地點;農業用地規模、質量、結構和利用程度和經營權轉移;牲畜和家禽存欄、出欄;農作物種植情況;農業科技人員和科技應用;農業機械設備和生産用房和建築物;社區環境和基礎設施;農村市場和財政;鎮區建設;農業企業情況;非農鄉鎮企業情況等24個方面的內容。

    二是部分指標口徑不嚴謹。某些普查指標口徑與現行的統計方法制度不一致,造成對普查資料使用的不必要的混亂。如鄉鎮企業統計標準、土地部門土地詳查面積等。

    三是有些指標偏離實際。有些指標與農村實際情況結合不夠,與農民文化素質較低和缺乏核算習慣的實際情況存在一定的脫節現象。加之農業普查內容較廣,要求普查人員必須具備農村統計、工業統計和社會經濟統計等相關專業知識,這對於從村組幹部和小學教師選聘的普查人員顯然要求過高。

    從世界各國農業普查的經驗看,農業普查只選擇那些基礎性的、年度間變化平緩的指標作為普查內容,大多數國家只開展農業、牧業普查,而對其他內容涉及的較少。農業普查指標的選擇上應盡可能選擇那些直觀的、現場可查點的、操作簡便易行的數量指標,避免選擇回憶估算成份大、指標口徑模糊的指標。我們認為,確定第二農業普查的內容時應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普查內容要反映農業普查的基本目的。開展農業普查有兩個基本目的:一是收集年度間變動緩慢的農業結構性數據;二是為抽樣調查提供樣本框。因此,農業普查應主要調查農業生産經營單位的數量、規模和結構情況,耕地資源,農業生産條件,勞動力就業和流動,農村社會福利事業等作為基本內容。

    第二,普查內容應與農業統計數據來源和普查對象實際狀況相配套。目前,我國完整的農村統計調查體系中,一些重要的基礎數據(如農産品産量、農民收入等)已有了比較穩定可靠的來源,這些內容已沒有必要作為普查內容。另外,考慮到我國廣大農民還沒養成核算習慣,主要靠回憶填報的實際,在設計普查內容時要充分考慮數據收集時的難度和準確程度,避免回憶性指標。

    第三,要保證各次普查內容的連續性。農業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所選擇的是年度變動緩慢的基礎性指標,10年才有一次,在前瞻性的考慮上保持各次普查在內容上相對連續性,確保普查數據具有可比性。

    第四,要堅持普查內容與其他調查相配套的原則。一是要運用其他普查的成果(如經濟普查、人口普查等),儘是避免與其他普查指標的重復,提高普查效率;二是要與其它統計調查指標的概念、範圍、口徑一致性等方面相銜接,以利於數據使用和統計分析。我省第一次農業普查的許多數據如生豬、鄉鎮企業、耕地面積等,因為與年報數據相差過大,沒有搞好有效銜接,不僅給統計部門在使用數據時帶來被動,也給其他部門的工作造成負面效果,同時使黨政領導和社會對普查的可信度産生異議。不可否認,二者因數據收集渠道不一、基層上報人員不同,差異發生不可避免,正因為此,銜接問題才更加重要。

    第五,要對第一次農業普查的普查表、普查項目和指標進行合理的增刪。刪除原A605、A606表以及其他普查表中有關作物種植情況、畜牧業生産情況指標以及調查村中關於社區環境等指標,增加反映農業生産組織化,農業産業化,農村勞動力就業與轉移,農村土地流轉,農村社會福利等方面的內容。

    第六,要允許各省根據各省實際增加調查指標。我國地域遼闊,各種情況千差萬別,在保持大的框架一致的原則下,設計開放性調查表,允許省級普查時增加一些調查指標,以確保普查效果的最大化。

    三、普查數據的處理

    第一次農業普查數據的處理首次採用光電錄入技術的目的,是為了節約成本、提高質量和工作效率,但實際上光電錄入技術的採用卻加大了普查表規範書寫的工作量和數據處理成本,工作效率反而沒有得到提高。從我省第一次農業普查情況看,一是光電錄入對普查表的印刷質量要求高,每張A601光電錄入表平均印刷成本在0.1元以上,全省A601表印數高達1500多萬份,僅此一項費用接近200萬元;二是光電錄入對數字填寫質量要求高,手工抄寫工作量非常大。為保證光電錄入表的書寫質量,在普查登記階段,各地先採取草表入戶,然後集中專人抄寫,使得抄寫任務聚增;三是在數據錄入採取“集中錄入,跟班答疑”的形式,不僅造成市、州排隊等待現象,而且跟班人員長期吃住在現場,極大地增加了錄入費用。此外,集中錄入還給現場修改差錯增添了困難、普查表管理難等問題。

    考慮到我國農村還不發達的實際,第二次農業普查調查表的錄入宜在縣級進行,至多只能在地(市)級進行,而且全部調查表由經過培訓的錄入員人工錄入,實際上要比其它方法節省人財物。

    四、普查資料的開發利用

    由於第一次農業普查方案與農業常規統計調查和部門統計方案銜接不夠,使部分普查資料不能有效開發併發揮應有的作用。如非農鄉鎮企業卡片資料,耕地詳查資料,農戶普查資料中的種植面積、雇工,鄉鎮財政收支狀況等。因此,第二次農業普查方案設計過程中,還應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在普查資料的開發利用方面,凡涉及與其他部門關係較大的內容,方案中應明確規定有關部門的相應職責。

    五、普查工作的組織

    從全國各省(區、市)來看,第一次農業普查的組織,在省一級有的由糧農分中心承擔,有的由省級農調隊承擔,有的由省局農村(農業)處承擔,有的由幾家聯合承擔。這種方式在當時的情況和條件下是合理的,但客觀上對全國和省級統一部署普查工作産生了不必要的負擔,具體工作中相互推諉和扯皮現象難以避免。我省第一次農業普查就是由糧農武漢分中心承擔的,從當時的情況看,從省局農村處和省農調隊抽調幾名幹部組成農業普查辦公室,由於工作千頭萬緒,難免挂一漏萬,給基層協調工作增加了難度。

    當前,在國家普查制度和抽樣調查制度法律化基礎已經比較規範的情況下,由抽樣調查主體承擔或由經常性統計主體承擔都是不可取的。第二次農業普查的組織主體就應十分明確,我們認為,由省級統計局承擔,這是確保普查成功的關鍵。

    (作者單位:湖北省統計局農調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