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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有關農業用地統計的項目、口徑和定義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01日   來源:統計局網站

    (一)美國

    美國有關農場土地利用分類與定義:

    1、作物用地

    (1)收穫的作物用地:包括所有的收穫了作物或乾草的土地、所有果園、柑橘園、葡萄園、苗圃以及溫室作物用地;

    (2)用作牧場或放牧的作物用地:包括不需要採取額外的改良措施就可以用作作物生産的輪作草地和放牧地;

    (3)用於種植覆蓋土地表層的作物、豆類作物以及改善土壤草類作物但不用於收穫和不用於牧場的作物用地;

    (1) 所有短期作物絕收的作物用地;

    (2) 夏季休閒作物用地;

    (3) 閒置的作物用地;

    2、林地:包括所有的小塊林地、成片成材林地以及跡地;

    3、其它草地和牧場地:作物用地和林地之外的用於牧業的草地;

    4、所有其它土地:未包括在以上三類土地內的房屋佔地、水塘、道路以及閒置地等;

    5、農場土地總面積為1項至4項之和。

    (二)加拿大

    加拿大土地利用分類與定義:

    1、1981年收穫的作物用地:它由以下5類一次性收穫的土地面積構成:

    (1)大田作物面積或短期作物面積;

    (2)多年生作物面積或園地面積;

    (3)為出售而種植的漿果和葡萄面積:葡萄和種植的小水果(草莓、烏飯樹的紫黑漿果)面積;

    (4)出售的蔬菜種植面積;

    (5)苗圃面積。

    大田作物面積是已播種或將要播種的並將在1981年收穫的各種作物面種的總和。各種作物可分為下面幾類:糧食作物、油料作物、乾草、飼料作物、其他作物。

    2、改良的牧草地:所有用作牧場或放牧且在近幾年經過了改良的土地。最可能採取的土地改良措施如下:建立有效的排水系統;使用灌溉系統;在牧場土地上播種或施肥;清理或控制雜草和灌木叢的生長。

    3、夏季休閒地:這包括1981年度沒有任何作物可收穫、但在本年度內為控制雜草生産和保持土壤水分而進行耕作活動和採取其他措施的土地,以及在本年度內已經或將要種植的綠肥作物(如草木犀植物)用地。

    4、其它改良土地:它包括下面的土地類型:“農莊”面積,即農場建築物和畜舍面積;閒置的土地,即該土地曾被耕作過一次,但不屬於牧草地、夏季休閒地和作物地;農場的庭園、小路、大道的面積;新開墾的在1981年沒有種植作物的土地面積。

    5、林地:它指所有林地、農場小塊林地;從其他處租來的用於砍伐樹木的私有地;有或將有木材、板材、聖誕價值的糖槭林地;砍伐後禿林地;防風林地都包括在內。

    6、其它未改良的土地:這項包括未被耕作的天然牧場或乾草地、放牧地或荒地、沼澤、濕地、岩石等。這些土地是農業生産經營單位的一部分,所以必須給予查點,以計算出農場總面積。

    7、農場總面積是1項到6項面積的總和。

    (三)巴哈馬

    巴哈馬農業生産經營單位總面積分為下列8類:

    1、短期作物面積:1978年8月內有短期作物,且在8月份前已開始收穫或大量的短期作物將在8月底收穫完畢的所有土地面積。在這個類別中還將包括以下細類:

    (1)在1978年8 月份內沒有短期作物、但在普查年期間已收穫了一次或多次短期作物的土地面積。

    (2)在普查年將收穫、但由於某些原因如乾旱或昆蟲和瘟疫等而沒有收穫的已經播種的土地面積。

    (3)8月份內有短期作物,並在1978-79農業年度內將要收穫的所有土地面積,在普查年有些作物收穫了,但有些作物可能沒有收穫。

    注:1978年8月份內有短期作物並將在1978-79年度收穫的任何土地,只要它在普查年沒有短期作物的收穫或損失,那麼它不包括在這一類;如果是輪耕土地,這類面積應計算在“休耕地”裏。

    2、臨時性草地或牧場面積:它是指短期性種植的用於收割禾草或作為牧場的草木飼料作物土地。區別臨時性草地和永久性草地時,可認為不足5 年的草地是臨時性草地。

    3、暫時休耕地:是指被再次耕作之前閒置一段時間的土地。這類土地的休閒時間為一至五年。休閒5年以上的土地可以認為是“永久性草地和牧場”(如果已經長滿了可用作木材、薪材等的樹木)或“所有其他土地”(如果已成為荒地)。

    4、所有其他可耕地面積:這類土地包括所有在普查年沒有投入到前面提及的任何用途的輪耕土地,如暫時被洪水沖毀但可修復的可耕地,或準備種植但由於不可預料的情況未能播種的土地。

    5、多年生作物面積:這類土地包括生長很長時間的作物用地。

    6、永久性草地和牧場面積:這是指農業生産經營單位永久(即5年或更長時間)用於草本飼料作物的土地;其作物可能是播種並加以管理的,也可能是自然生長的。如果永久性草地或牧場上生長著樹木或灌木,但種植飼料作物仍是這塊土地的重要目的,那麼這塊土地仍應按本項登記。

    7、樹木或森林地面積:本項包括屬於農業生産經營單位一部分的具有或將具有木材、板材或其他林産品價值的所有小塊林地或成片森林。森林樹木苗圃不論是自然生長的,還是人工栽培的也都應列入此類。而僅供娛樂消遣的樹木或森林用地應列入“所有其他土地”內。

    8、所有其他土地:這部分包括它處未註明的農業生産經營單位的所有土地,而不論它是否可能具有生産潛力。

    (四)法國

    法國農場總面積包括有用的農業土地面積;白楊樹、木材、森林佔地面積;非農業土地面積。

    1、有用的農業土地面積再分為三類:農業土地使用面積,建築佔地面積,非生産性用地面積。

    (1)農業土地使用面積包括下面13種用地面積:

    --穀類:包括所有用於糧食、種子等穀類作物種植的土地面積。

    --經濟作物:包括含油種子、棉花、煙草等。

    --幹蔬菜:包括豆類、小扁豆等。

    --馬鈴薯、甜菜等。

    --飼料作物:包括玉米、蘇丹草等,以及人工牧草,臨時牧草(5年或5年以下)。

    --休耕地:這是指普查年內沒有種植作物而閒置的土地。有時,這類土地生長著綠肥作物。

    --新鮮蔬菜,包括溫室。

    --花卉和觀賞植物。

    --葡萄。

    --果樹(6個主要種類)。

    --其他多年生作物。

    --永久性牧場(收穫的或沒收穫的)和高山植物土地。永久性牧場是指每公頃的牧草生産量足夠飼養一頭大牲畜半年以上的土地;高山植物土地是指生産的牧草少於永久性牧場的土地。一般來説這部分土地生長著木質植物。

    --家庭菜園:這是指一小塊(一般不足2000平方公尺)主要用於自己消費而生産的作物土地。

    (2)建築物佔地面積:包括建築物佔用的所有土地面積。包括生産蘑菇佔用的面積,這裡不包括溫室面積,因為它們已經計算在農業土地使用面積內了。

    (3)非生産性用地面積包括本年度內不用於牲畜飼養或作物生産的土地,即使這塊土地在一年前被多次利用也是如此。

    2、白楊樹佔地面積是固定的白楊樹種植地;木材或森林佔地是自己擁有或從它處承租來的有森林樹木、且屬於農場的土地面積。很重要的一點是,這類土地由農場的人員和設備經營的,否則,它不包括在這個農場內。這類土地面積包括防風林和聖誕樹佔地面積。

    3、非農業土地包括農場的道路、岩石、娛樂園等。

    (五)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農場面積分為耕地面積和非耕地面積。

    1、耕地面積指在普查年份或普查前一年至少播種一次的土地面積,它等於凈播種面積與當年休閒地面積之和。

    (1)凈播種面積是指在普查年份實際播種的土地面積,而不管生長狀況如何。它包括同一年份果園面積。

    (2)當年休閒地是指在普查年份沒有種植作物但在普查前一年種植作物的土地。

    2、非耕地面積指林地面積、可種植的荒地面積、不可種植的荒地面積之和。

    (1)可種植的荒地是指適合於種植但在普查年份和普查前一年沒有種植作物的土地。可種植的總面積等於耕地面積與可種植的荒地面積之和。

    (2)不可種植的荒地面積是指無法種植作物的宅基地、農場道路以及其他相關土地面積。

    (六)日本

    耕地分為水田、旱地以及樹園地。宅基地內1公畝以上的作物栽培地也包括在耕地面積內。

    (七)韓國

    耕地面積:以種植農作物為目的,並實際能夠種植作物的土地(分水田和旱地),包括其附帶設施。

    (1)水田:直接利用水,主要種植水稻、水芹菜、藕、編蓆草等作物的耕地;

    (2)旱地:不灌水,種植糧食作物、果樹、園藝作物、藥草、桑樹、苗木、觀賞樹等作物的水田以外的耕地;

    (3)附帶設施:寬1米以下的農路、水路及排灌設施等耕地使用所需設施用地。

    (八)台灣地區

    1、耕地面積定義:可栽培農作物,且普查年度全年未作其他用途(如養魚、飼養家畜禽等)的土地。

    (1) 下列情況應視為耕地

    --因災害或其他因素,在普查年度內無栽培農作物,但仍可再度耕作者,仍以耕地查記;

    --有肥培管理之牧草栽培地及林業用苗木栽培地,均應視為耕地;

    --若地目登記為竹林地,事實上已開墾種植農作物包含以采收竹筍為目的之竹林,如綠竹、麻竹等,應視為耕地;

    --若林地上林木尚未長大,利用其空間“間作”農作物者,應將其種植農作物所佔土地部分視為耕地;

    --建築基地或庭院內如擁有1畝以上栽培農作物之土地,或圍繞住宅散植高經濟價值果樹之土地,均應視為耕地;

    --溫室、玻璃室等設施栽培的基地,有直接栽培農作物時視同耕地;

    --若耕地一期種植農作物,一期養殖水産者,仍應視為耕地;

    --利用堤防與河川之公有地栽培農作物者,應視為耕地;

    --新開墾之土地,已預備栽培農作物,但在普查年度內尚未栽培者,仍應視為耕地。

    (2)以下情況不視為耕地:

    --溫室、玻璃室等設施栽培的基地,若以混凝土等鋪設,導致植物體與地面隔絕的,不算耕地;

    --若耕地已築成長久性魚塘養魚作為畜禽舍飼養畜禽,不算耕地;

    --因災害或其他因素,使土地流失、崩陷或毀損,已不能耕種,且不可能復耕者,不視為耕地;

    --耕地上種植林木(非果樹)並已成林,或已改用為建築基地者,均不視為耕地;

    --利用提防與河川之公有地,種植以采收竹林為主要目的之竹林者,不視為耕地。

    2、耕地類別

    (1) 水田:有畦畔,能蓄水,可種植水稻之耕地;

    (2)旱地:因地勢或土壤關係不易蓄水,或因灌溉水量不足,只能栽培需水較少之農作物,如陸稻、甘蔗和多年生作物等作物用地。一般種植農作物之山坡地也歸屬旱地。

    3、計算耕地面積時應注意下列幾點:

    (1)耕地面積應包括畦埂面積;

    (2)斜坡面積應以水平面積計算;

    (3)耕地面積應按年底實際面積計算。

    三、韓國耕地面積統計方法

    耕地面積調查是面積抽樣調查的內容之一,目的是取得年度間耕地面積的變動情況和耕地輔助設施情況(以評價耕地質量狀況)。

    (一)建立耕地面積樣本單位

    1、開展耕地面積普查,取得全國耕地的詳細資料。在韓國土地管理部門實施的土地資源詳查基礎上,韓國農業部統計局進行了專門的耕地面積普查,取得了比較詳盡的耕地分佈、質量狀況和地表覆蓋作物情況的資料。然後,以耕地面積普查為基礎,將全國耕地分成101.5萬個面積為2公頃左右且聯成一片的地塊。

    2、抽選樣本地塊,開展面積抽樣調查。通過抽樣設計和精確計算,從全國101.5萬個地塊總體中抽選出3.7萬個地塊,作為觀察、預測並推算耕地面積、農作物播種面積和農作物産量的樣本單位。

    3、建立耕地面積樣本單位、實施面積抽樣調查制度,其目的有三:一是為了掌握耕地面積的變動情況,二是及時了解農作物播種面積情況,三是取得農作物産量數據。這項調查是從1974年開始的,與土地資源詳查和耕地面積普查制度相適應,每十年輪換一次樣本單位。

    (二)耕地面積調查

    1、耕地面積調查由兩部分構成:一是2公頃以上連片地塊的變動(或增加或減少)調查,由土地管理部門與農業部統計局共同組織,即,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收集全國2公頃以上連片耕地地塊的變動情況,農業部統計局負責具體的勘察和確認;二是2公頃以內連片地塊的變動(或增加或減少)調查,由農業部統計局單獨組織實施,即通過調查樣本點耕地面積的變動情況,來取得樣本點耕地面積變動的數量、原因和質量狀況。這項調查于每年的11月15日-30日進行,即在第六次農作物播種面積調查期間,同時進行耕地面積調查。

    美國、日本、台灣等國家和地區,也採取了類似韓國的耕地面積統計方法。

    四、國際上有關耕地面積統計做法對我們的啟示

    (一)儘管世界各國有關耕地的名稱、統計項目和分類各異,但耕地口徑是相同的

    雖然聯合國糧農組織制定了一個土地利用分類參考標準,但各國一般都根據本國的特點制定了各自的統計項目、口徑和標準。這一方面是歷史和習慣問題,另一方面是各國土地資源狀況不同,對土地關注的程度以及重點並不完全一致。

    1、聯合國糧農組織建議的土地利用分類中,作物用地由可耕地、保護層覆蓋下的土地和多年生作物用地。因此,糧農組織的作物用地等於我國的耕地和園地之和,或者説,糧農組織的可耕地和保護層覆蓋下的土地等於我國的耕地。

    2、東亞國家的日本、韓國以及我國台灣地區,由於歷史上受我國文化的影響,同時與我國一樣存在著人均土地資源,特別是人均耕地資源短缺的國情,其耕地的提法、耕地的分類和具體定義幾乎與我國完全相同。所不同的是,我國耕地不包括園地或多年生作物用地,而上述國家和地區則將多年生作物用地包括在內。

    3、同處於北美洲的美國和加拿大關於農業用地的分類和定義也是相似的,反映了美國和加拿大歷史背景、土地資源狀況相同的特點。與我國比較,美國的作物用地類似于我國的耕地與園地之和,或者説,扣除多年生作物用地後的美國作物用地等同於我國的耕地。加拿大的扣除掉多年生作物用地的收穫的作物用地、改良的牧草地、夏季休閒地以及其它改良土地的閒置地和新開墾的在1981年沒有種植作物的土地之和,等於我國的耕地。

    4、法國的有關農業用地的口徑與其他歐洲國家相似,反映了他們農業耕種習慣、作物結構、土地資源狀況相類似的特徵。與我國比較,法國的農業土地使用面積等同於我國的耕地面積與園地面積之和。

    (4)巴哈馬與拉丁南美洲國家以及非洲國家相似,其農業用地的分類借鑒了聯合國糧農組織的標準,其農業用地分類和統計採取了比較細的做法。聯合國糧農組織將農業用地分為作物用地和永久性性草地和牧場,與其將農業定義為種植業與畜牧業之和是相關聯的。這種分類方法更能體現土地的用途、經營特點、利用方式和覆蓋特徵。與我國比較,糧農組織的可耕地、保護層覆蓋下的土地以及人工栽培的草地和牧場之和,巴拿馬短期作物用地、臨時性草地或牧場面積、暫時休耕地和所有其他可耕地之和等同於我國的耕地。

    2、雖然各國農業用地的分類口徑不同,但耕地面積的具體內容是相同的。雖然各國關於農業用地的統計口徑各異,相對於我國耕地的具體土地類別的提法也不同,但具體土地類別的定義是相似的,都是以“能夠種植農作物並經常進行耕種”為標準,這也是各國之間能夠進行相互比較的基礎。

    3、聯合國糧農組織和一些國家關於土地統計標準更更能反映土地利用的實際情況。糧農組織通過總面積和凈面積兩個指標來反映土地利用情況,總面積反映土地的資源狀況,凈面積反映土地的實際利用情況;美國、加拿大、法國、巴拿馬等國通過農場總面積和具體土地利用面積指標,來反映農場土地佔用狀況和農場土地的具體利用情況。因此,與糧農組織和這些國家相比較,我國的耕地面積、水田面積、旱地面積指標只能反映耕地的資源狀況,不能反映耕地的實際利用狀況。

    (二)國際上有關耕地面積統計的做法對我國耕地面積統計改革的借鑒意義

    1、雖然我國耕地的提法、耕地的分類與國外存在差異,但它反映我國的歷史習慣和土地資源背景,並且耕地的具體含義與國際相似、可以轉換,所以耕地的提法、分類、具體定義是可行的,不應作出修正。

    2、我國可以借鑒國際上關於土地面積的統計標準,在耕地面積統計上採用總面積和凈面積指標。總面積指所有耕地面積之和,反映我國耕地的資源狀況;凈面積指總面積扣除未耕種的小塊土地、邊界道路、人行道、排水溝渠、洼頭未耕地、肩角地、防護林帶以及坡度25度以上的陡坡地、石縫地外的耕地面積,反映耕地的實際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