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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國農業普查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01日   來源:統計局網站

    第一條 為了準確掌握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業生産要素的規模與結構的變化情況, 進一步查清農村和農民的基本概貌 , 為研究確定國民經濟發展戰略和規劃、計劃目標以及制定各項社會經濟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 推動農業和農村經濟更快更好的發展 , 定於 1997 年進行第一次全國農業普查。

    第二條 農業普查的對像是全國範圍內各種類型的農業生産經營單位、農村住戶、鄉鎮企業、行政村和鄉鎮。每個調查單位都必須按照所在地或所屬系統的原則進行登記 , 一個單位只能在一個地方或一個系統登記 , 不得重復和遺漏。

    第三條 全國農業普查表分為農村住戶調查表、非農村住戶類農業生産經營單位調查表、行政村調查表、鄉鎮調查表、非農鄉鎮企業基本情況卡片、農業用地卡片。普查表的調查項目為38 個。主要內容是 :

    1. 農村住戶調查表和非農村住戶類農業生産經營單位調查表:

    (1) 農村住戶家庭人口和非住戶農業生産經營單位基本特徵

    (2) 從業人員的自然情況、從業時間、從業地點與從事的行業

    (3) 農村住戶雇工情況

    (4) 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和漁業用地構成

    (5) 農作物種植和科技應用情況

    (6) 牲畜、家禽飼養情況

    (7) 農用生産機械、設備和生産用房情況

    (8) 農村住戶的經營類別

    2. 行政村調查表和鄉鎮調查表 :

    (1) 基本特徵

    (2) 戶數和人口

    (3) 社區環境

    (4) 農業科技與服務單位和人員

    (5) 農用生産機械、設備和生産用房

    (6) 集貿市場

    (7) 財政狀況

    (8) 鎮區情況

    3. 非農鄉鎮企業卡片 :

    (1) 單位類型

    (2) 行業類別

    (3) 合作合資情況

    (4) 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情況

    (5) 企業所在地

    (6) 從業人員基本情況

    (7) 生産經營情況

    4. 農業用地卡片:

    (1) 土地詳查的農業用地面積 ( 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漁業養殖面積 )

    (2) 土地詳查後農業用地的增加、減少情況

    (3) 1996 年年底實有的農業用地面積

    第四條 普查指標分為時點指標和時期指標。時點指標的標準時間是 1996 年 12 月 31 日 ;時期指標的標準時期是 1996 年 1 月 1 日到 1996 年 12 月 31 日。

    第五條 農業普查工作在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進行。國務院和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 ,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 ,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 轄區人民政府 , 設置農業普查領導機構及其辦公室 ; 鄉、鎮設置農業普查辦公室 ; 村民委員會 設置農業普查小組 , 分別負責農業普查的組織領導和具體實施。

    第六條 全國農業普查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國情國力調查 , 必須採取廣泛動員社會力量 的辦法進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農業普查的宣傳工作 , 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 , 採用多種 形式宣傳農業普查的重大意義 , 做到家喻戶曉 , 人人皆知。動員廣大農村基層幹部和人民群眾 積極參加和支持農業普查。如實申報是所有被調查單位應盡的義務。

    第七條 農業普查劃分普查區和普查小區 , 現場登記按普查區和普查小區進行。一般以村 民委員會所轄地域為普查區 ; 以村民小組為普查小區。普查小區也可按照一個普查員所能擔負 的工作量作適當調整。

    第八條 每個普查區設一名指導員 , 負責對普查員的工作進行安排、指導和督促檢查。每 個普查小區設一名普查員 , 負責普查的訪問登記工作。指導員和普查員的基本條件是 :(1 〉具 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 能工整、清楚填寫調查表 ;(2) 責任心強 , 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 (3) 熟悉當地情況 ;(4) 身體健康。指導員還應同時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 對統計調查工作有一定的經驗。原則上指導員、普查員由村、組幹部或中小學教師擔任。上述人員經過短期 訓練並測試合格後 , 由普查機構發給證件。在普查任務完成以前 , 不得調動普查員和普查指導 員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第九條 農業普查採用普查員直接訪問普查對象 , 當場詢問登記的方式進行 ; 普查員應當 按照普查項目逐項詢問 , 逐項進行登記 ; 被調查人必須如實報告 , 準確無誤。普查員必須將登 記的內容向被調查人當面宣讀 , 進行核對。普查工作人員對普查資料 , 必須保守秘密 , 不得向 普查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洩露。

    普查訪問登記結束後 , 指導員應當組織普查人員按照規定的方法進行復查 , 發現差錯 , 經核實後 , 予以改正。

    農業普查的訪問登記工作和復查工作 , 從 1997 年 1 月 1 日開始 , 到 1 月 31 日以前結束。

    第十條 農業用地卡片由縣、鄉級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普查辦公室共同負責填寫。以全國土地詳查時的土地面積原始數據為基礎 , 通過土地管理部門正在進行的土地變更調查 , 取得農 業用地普查所需的標準時點數據。

    第十一條 縣、鄉級農業普查辦公室負責對所轄地區的農業普查訪問登記工作質量進行檢查和控制。

    第十二條 農業普查訪問登記和復查工作完畢後 , 各級普查辦公室要嚴格按照規定的事後質量抽樣檢查辦法 , 對抽出的樣本重新進行調查 , 並逐級匯總上報 , 以便對全國農業普查的填 報質量作出評價。質量抽查工作在 1997 年 3 月 5 日以前完成。

    第十三條 農業普查填報的數據經復查核實後 , 要對幾項主要數據按村、鄉鎮、縣、地區、 省逐級進行手工匯總上報。省級農業普查辦公室在 3 月 20 日以前完成匯總並上報全國農業普查 辦公室。全國農業普查辦公室在 4 月 10 以前完成匯總並上報國務院審批 , 發表公報。

    第十四條 農村住戶調查表以普查小區為單位裝訂成冊 ; 行政村調查表以鄉鎮為單位裝訂成冊 ; 鄉鎮調查表統一由縣農業普查辦公室收集後裝訂成冊 ; 非住戶類的農業生産單位調查表 , 系統內的由系統安排裝訂 , 系統外的以縣為單位裝訂成冊 ; 鄉鎮企業卡片和農業用地卡片以鄉鎮為單位裝訂成冊。數據錄入後 , 全部農業普查原始資料由地 ( 市 ) 負責保存到全面匯總資料發佈。普查資料在運送過程中 , 必須妥善包裝 , 專人護送 , 保證完好無損。發運單位和接收單位要按規定的程序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五條 農業普查數據的計算機處理 , 在全國農業普查辦公室和國家統計局的領導下 , 由國家統計局計算中心負責統一組織實施。

    農業普查數據由地 ( 市〉集中錄入。《農村住戶調查表》採用光電錄入方式進行數據錄入 ,其餘表用鍵盤錄入方式錄入 , 並在 1997 年 12 月底以前完成數據錄入工作。

    國家、省 ( 自治區、直轄市 ) 和地 ( 市 ) 三級都直接對基層原始數據進行匯總 , 各縣可根 據本縣需要自行確定。各地 ( 市〉于 1998 年 6 月以前完成普查數據的全面匯總 ; 省 ( 自治區、 直轄市 ) 于 1998 年 8 月以前完成普查數據的全面匯總 ; 全國于 1998 年 12 月底以前完成普查數據的全面匯總。匯總結果由全國農業普查辦公室報送國務院 , 經審批後公佈。

    農業普查數據全面匯總工作完成後 , 要建立國家農業普查數據庫。 第十六條全國農業普查辦公室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地 ( 市 ) 、縣農業普查辦公室分別負責普查匯總資料的編輯和印刷。

    第十七條 各級農業普查辦公室要充分發揮農業普查資料的社會效益 , 組織力量搞好普查 資料的開發利用。對改革開放以來農業、農村出現的變化和黨委、政府關心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 , 並寫出專題報告。

    第十八條 各級農業普查辦公室要對農業普查工作進行全面總結 , 對匯總資料進行質量評 估 , 編制農業普查報告書 , 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對農業普查工作的成功經驗和建議 , 要向上一 級農業普查辦公室專題報告。

    第十九條 全國農業普查表表式 , 由全國農業普查辦公室統一制定 , 《農村住戶調查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普查辦公室負責安排印發 , 其它表式由全國農業普查辦公室印發。少數民族地區印製表格和填寫説明等普查材料時 , 應當增加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司法系統和建設兵團所屬的農業生産活動由各系統統一組織普查。

    第二十一條 台灣省的農業數據 , 按台灣當局公佈的資料計算。

    第二十二條 情況特殊的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農業普查的具體方案由這些地區的省、自治區農業普查辦公室提出 , 報全國農業普查辦公室批准。

    第二十三條 全國農業普查所需經費 , 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 , 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承擔。農業普查經費的使用應當貫徹保證高質量完成普查任務和厲行節約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要為農業普查辦公室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交通工具。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全國農業普查辦公室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