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關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應徵入伍
服義務兵役辦理就業手續的通知
教學廳〔200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公安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中央部門直屬各高等學校:
自2007年以來,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命令,各地加大各級各類院校應屆畢業生的徵集力度,較大幅度地提高了兵員質量。為進一步落實國家鼓勵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有關政策,促進服役期滿後的高校畢業生順利就業,現就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入伍高校畢業生)辦理就業手續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被確定為預徵對象的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離校時,就讀高校為其辦理《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並在備註欄註明“預徵對象”字樣。在入學時已將戶口由原籍遷至就讀高校的預徵對象,要將戶口遷回原籍。
二、入伍高校畢業生原就讀高校根據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或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實的信息,對本校入伍畢業生進行登記備案,並作為其退出現役後辦理就業手續的依據。
三、入伍高校畢業生退出現役後,可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憑用人單位錄(聘)用手續,向原就讀高校再次申請辦理就業報到證。申請辦理就業報到證的期限從退出現役當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
四、各地公安部門依據退出現役高校畢業生所持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為其辦理從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戶口遷移手續。直轄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未能入伍的畢業生預徵對象,可根據有關規定,向原就讀學校申請辦理就業改派手續,畢業生就業地公安部門憑畢業生所持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為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直轄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公安部門速將此件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各普通高等學校、公安派出所。
教育部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辦公廳
二○○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