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停止執行部分
地質和礦産勘查開發相關規範性文件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9〕1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部機關各司局: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法律層次明晰、調整範圍明確、與相關法律協調、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礦産資源管理法律體系,我部按照國務院關於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要求,結合推進地質找礦改革發展大討論等工作,對原地質礦産部和國土資源部2009年8月31日前發佈的現行有效的地質和礦産勘查開發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國土資源部研究決定,停止執行《國土資源部決定停止執行部分地質和礦産勘查開發規範性文件目錄》所列的規範性文件。
國土資源部
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國土資源部決定停止執行
部分地質和礦産勘查開發相關規範性文件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