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鄉鎮執業助理醫師
資格考試試點工作的通知
衛醫政發〔2010〕33號
江西省、貴州省、雲南省、甘肅省衛生廳、中醫藥管理局:
為探索解決部分地區鄉鎮衛生院缺乏執業助理醫師的有效途徑,經研究,決定於2010年在江西、貴州、雲南和甘肅4省開展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考試)試點工作。該考試是在現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中增設的,針對鄉鎮衛生院在崗行醫但無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人員的單獨考試。該考試與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統一組織,單獨命題,單獨劃定合格線,考試合格發給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限定在鄉鎮衛生院執業。現就考試試點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試點目的。
探索解決中西部地區鄉鎮衛生院缺乏執業助理醫師的有效途徑,提高農村地區醫療服務的可及性。
二、試點依據。
試點根據《執業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等組織實施。
三、試點範圍。
試點範圍由試點省自行確定,原則上在全省開展。
四、考試對象。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
(二)所在鄉鎮衛生院無執業(助理)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數量不能滿足工作需要。
(三)已與該鄉鎮衛生院簽訂合同,保證獲取資格後在該鄉鎮衛生院執業至少5年。
(四)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報考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不能同時報考全國統一醫師資格考試。
五、考試類別。
考試設臨床和中醫2個類別。
六、考試形式。
考試報名、資格審核方式及程序按照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規定進行;報名、考試時間與全國醫師資格考試時間相同。考生報名時應在醫師資格考試網上報名系統相應欄目中選擇“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包括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
七、考試收費。
考試費用按照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標準收取。
八、考試組織與管理。
按照國家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方式組織和管理。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負責編制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卷,並負責考務管理和閱卷評分。試點省考區負責本省考試組織管理工作,包括設置單獨考場、單獨報送考試答題卡等。
九、合格線劃定。
考試結束後,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建議合格分數線,各試點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建議合格分數線,劃定本省合格分數線報衛生部備案後實施。
十、資格授予與執業管理。
(一)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合格的,持與鄉鎮衛生院簽訂的合同以及相關資料,到衛生行政部門領取《醫師資格證書》。該證書按照《關於做好醫師資格證書及醫師執業證書發放工作的通知》(衛醫發〔2000〕447號)中相關規定進行編碼,其中級別代碼為字母“X”。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後經執業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衛生行政部門應在其《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的持證人“姓名”上方空白處加蓋紅色標識章,標識章全國統一格式,寬度根據內容調整,每行高10.0mm,邊框粗3磅,上行內容為試點省縣名,下行為“鄉鎮”,字體為三號黑體。如:
(二)取得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的,持與鄉鎮衛生院簽訂的合同、《醫師資格證書》等有關材料,到該鄉鎮衛生院所在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執業地點限定為該鄉鎮衛生院。
(三)取得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的人員可以繼續參加相應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四)鄉鎮執業助理醫師不評定職稱,參照醫士享受待遇。
(五)在報名所在鄉鎮衛生院執業滿5年後,可以變更到本縣其他鄉鎮衛生院執業。
十一、考試次數。
試點省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次數將在總結試點情況後研究確定。
十二、試點要求。
(一)開展調查,摸清底數。各試點省在開展考試試點工作前,應對本省鄉鎮衛生院人力資源情況進行調查分析,掌握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鄉鎮衛生院中的分佈情況,了解本地區鄉鎮執業助理醫師需求。
(二)做好知情告知。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考試安排以及管理政策告知所有相關人員,並做好記錄。要告知參加考試的人員,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只解決執業資格問題,不評定職稱,國家不設置鄉鎮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參加考試的人員應簽訂包括上述內容的知情同意書並存檔。
(三)嚴格掌握考試報名條件和通過數量。考試主要解決鄉鎮衛生院無執業助理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不能滿足需要的問題。在試點中要嚴格掌握鄉鎮執業助理醫師的數量,為通過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執業(助理)醫師進入留有空間。對不符合條件的鄉鎮衛生院,其相關人員不得參加本考試。
(四)加強保密和考務管理,確保考試平穩順利完成。試點省要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統一要求做好考試試點的安全保密和考務管理工作,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完成。
(五)做好信息管理工作。試點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做好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生的信息管理工作,並對考試合格後執業註冊執業情況進行信息化管理,確保每一位通過此政策獲得合法執業資格的鄉鎮執業助理醫師按照本文規定進行註冊執業。
十三、考試時間安排。
考試時間與2010年全國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時間相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