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新疆原油 天然氣
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財稅〔2010〕54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新疆工作座談會關於在新疆率先進行資源稅改革的決定精神,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新疆原油 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附件:
新疆原油 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新疆工作座談會關於在新疆率先進行資源稅改革的決定精神,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在新疆開採原油、天然氣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
三、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徵,稅率為5%。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四、本規定所稱銷售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確定。
五、納稅人開採的原油、天然氣,自用於連續生産原油、天然氣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或者減徵資源稅:
(一)油田範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徵資源稅。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徵40%。
稠油,是指地層原油粘度大於或等於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於或等於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點大於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氣,是指硫化氫含量大於或等於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氣。
(三)三次採油資源稅減徵30%。
三次採油,是指二次採油後繼續以聚合物驅、三元複合驅、泡沫驅、二氧化碳驅、微生物驅等方式進行採油。
上述所列項目的標準或條件如需要調整,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及實際情況的變化作出調整。
納稅人開採的原油、天然氣,同時符合本條第(二)、(三)款規定的減稅情形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款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七、為便於徵管,對開採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和三次採油的納稅人按以下辦法計徵資源稅:根據納稅人以前年度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減稅條件的油氣産品銷售額佔其全部油氣産品總銷售額的比例,確定其資源稅綜合減徵率及實際徵收率,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綜合減徵率=∑(減稅項目銷售額×減徵幅度×5%)÷總銷售額
實際徵收率=5%-綜合減徵率
應納稅額=總銷售額×實際徵收率
綜合減徵率和實際徵收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並根據原油、天然氣産品結構的實際變化情況每年進行調整。
納稅人具體的綜合減徵率和實際徵收率暫按本規定所附《新疆區內各油氣田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際徵收率表》執行。
八、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徵收管理等按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九、本規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