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構建中央企業內部控制體系
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資發評價〔2012〕68號
各中央企業:
近年來,部分中央企業按照財政部等五部委印發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和配套指引的有關要求,相繼啟動了內部控制建設與實施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為推動中央企業紮實開展管理提升活動,加快構建內部控制體系,夯實基礎管理工作,促進實現做強做優、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的發展目標,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加強對內部控制工作的組織領導。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中央企業的改革發展將面臨極其複雜的外部環境,經營壓力和風險加大,迫切要求企業強基固本,實現規範、穩健、高效發展。完善的企業內部控制體系,是企業提升資源配置效率和防範經營風險的重要保障。各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要高度重視內部控制工作,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作為管理提升活動的重要任務來抓,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集團層面要成立專門的內部控制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內部控制工作的組織協調;設立專職機構或確定牽頭部門,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內部控制體系建設與實施工作;建立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跨部門聯動工作機制,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共同推進,並做好對子企業內部控制建設的組織指導工作;按照內部控制建設與監督評價職責相分離的原則,明確內部審計或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各中央企業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工作責任制,將內部控制建設與執行效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確保內部控制不斷完善並得到有效執行,為戰略有效實施、資源優化配置、企業價值提升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二、分類分步推進,全面啟動內部控制建設與實施工作。各中央企業要力爭用兩年時間,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和配套指引的要求,建立規範、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總體安排是:已在全集團範圍內建立起內部控制體系的中央企業,應當重點抓好有效執行和持續改進工作,著力提升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主業資産實現整體上市或所屬控股上市公司資産比重超過60%、尚未在全集團範圍內啟動內部控制建設工作的中央企業,應當統籌規劃、協同推進全集團內部控制體系建設,著力抓好集團總部與各類子企業同步建設與穩步實施工作,于2012年建立起覆蓋全集團的內部控制體系;其他中央企業應當抓緊啟動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工作,確保2013年全面完成集團內部控制體系的建設與實施工作。各中央企業要以開展管理提升活動為契機,結合本集團內部控制工作實際,以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為目標,以風險管理為導向,以流程梳理為基礎,以財務內部控制為切入點,以關鍵控制活動為重點,制訂全集團內部控制整體建設實施方案或持續改進計劃,明確總體建設目標和分階段任務,經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批准後,于2012年8月31日前報國資委備案。
三、立足企業實際,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各中央企業要按照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要求,立足企業實際,倡導全員參與,注重控制實效,防止流於形式,抓好內部控制建設的基礎工作和關鍵環節。一是建立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議事規則,明確各類治理主體的權利運行機制,合理設置職責權限,規範決策程序,確保“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有效落實,建設和倡導合規、誠信的企業文化,提高企業依法合規經營管理的能力,持續改進內部控制建設與執行工作。二是以價值管理為主線,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全面梳理各類各項業務流程,查找經營管理風險點,評估風險影響程度,編制分類風險與缺陷清單,明確關鍵控制節點和控制要求,實施業務流程再造,編制內部控制管理手冊,促進業務處理規範化和標準化。三是加強重點流程與特殊業務的內部控制,著力抓好資金、投資、採購、基建、銷售、産權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生産等關鍵業務流程控制,加強境外資産、金融及其衍生業務、重大經濟合同和節能減排等特殊業務的內部控制建設,建立重大風險預警與應急機制,制訂和落實應急預案。四是結合內部控制目標,梳理完善管理制度體系,並根據業務發展要求和外部經營環境變化,持續檢驗和評估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建立動態調整與改進機制,防止出現制度缺失和流程缺陷。五是推進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同信息化建設的融合對接,在將制度和控制措施嵌入流程的基礎上,結合企業信息化建設進程,將業務流程和控制措施逐步固化到信息系統,實現在線運行。
四、採取得力措施,確保內部控制有效執行。內部控制重在有效執行,各中央企業要採取切實措施,確保內部控制有效執行。一是要落實內部控制執行責任制,建立主要負責人承諾制,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對內部控制有效執行負總責,帶頭執行內部控制,不超越內部控制做決策。二是要逐級進行責任分解,將內部控制執行與管理權限配置、崗位責任落實有機結合,建立內部控制體系的培訓機制,做好上崗前培訓和持續教育,確保每個崗位員工熟知本崗位權限和職責,並具備相應的專業勝任能力,形成員工積極參與、自覺執行、主動監督的全員內部控制意識與氛圍。三是建立重大風險信息溝通與報告路徑、責任與處理機制,確保內部控制重大風險信息順暢溝通和及時應對。四是加強內部控制日常監督檢查,內部控制專職機構或牽頭部門要通過在線測試、現場調查等方式,加強對同級部門和各級子企業內部控制執行有效性的日常監督檢查,確保內部控制有效執行;尤其是內部控制出現無效或者失效時,要認真查找制度缺失或流程缺陷,分析原因,及時進行改進和完善。
五、加強評價與審計,促進內部控制持續改進與優化。各中央企業要認真組織開展內部控制年度評價與審計工作,促進內部控制持續改進與優化。一是要按照內部控制基本原則和要求,設計適合企業自身特點的評價體系和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準,並在全集團範圍內推行應用。二是企業內部審計或相關部門要組織開展對本集團內部控制的年度自評工作,尤其要加強對重點子企業、基層子企業和關鍵業務流程內部控制有效性的檢查評價;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聘請外部仲介機構協助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或進行內部控制審計。三是要加強缺陷管理,通過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充分揭示內部控制的設計缺陷和運行缺陷,提出管理改進建議,及時報告董事會和管理層,並跟蹤落實缺陷整改,實現內部控制閉環管理,促進控制優化。四是要建立內部控制重大缺陷追究制度,內部控制評價和審計結果要與履職評估或績效考核相結合,逐級落實內部控制組織領導責任。五是要做好與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機結合,內部控制是風險管理的有效措施,各中央企業要緊密結合風險管理實踐,充分利用風險管理體系框架,加強工作協同,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動企業管理的持續改進。
六、按時報送評價報告,加強出資人監督檢查。各中央企業應當自2013年起,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國資委報送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監事會。國資委將採取多種形式,及時總結推廣中央企業內部控制工作經驗;加強對中央企業內部控制工作的監督檢查,將內部控制有效性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專項審計以及各類監督檢查工作的重要內容,並定期選取部分企業針對關鍵業務流程開展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專項檢查。監督檢查中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將根據其性質或影響程度在業績考核中給予扣分或降級處理;對於因內部控制缺陷造成資産損失的,按照《中央企業資産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0號)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於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缺陷,企業在自我評價和審計工作中未充分揭示或未及時報告的,將追究內部控制評價部門和外部仲介機構的責任。對於建立規範董事會的中央企業,國資委還將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作為董事會履職評估的重要內容。
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內部控制工作,統籌協調,週密部署,抓緊推進內部控制建設與實施工作,採取有力措施保證內部控制有效執行,推動經營管理水平不斷提升。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