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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條例》:城市市區禁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2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25日電(記者劉錚、齊中熙)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這是國務院頒布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的。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許可。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採購和銷售非法生産、經營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這位負責人表示,這些規定是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在流通領域的安全管理,杜絕非法生産的煙花爆竹進入流通領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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