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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娛樂場所需要提出申請並持有娛樂經營許可證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1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13日電 國務院13日頒布了新修訂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條例》提高了設立娛樂場所的準入門檻,嚴格了審批條件,明確開辦娛樂場所需持有娛樂經營許可證。

    《條例》對娛樂場所投資者和從業人員有所限制,規定有特定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以及吸毒成癮人員不得進入娛樂業。

    《條例》規定,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條例所禁止情形的書面聲明。

    申請予以批准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並依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准的,申請人將收到説明理由的書面通知。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

    《條例》還指出,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有關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的批准文件後,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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