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説法:如何利用“公證”保“公正”?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 李薇薇)3月1日起公證法正式實施。在這部法律中,哪些事項被納入公證機構業務範圍?如何依據公證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此,中國公證協會秘書長江曉亮專門根據典型案例作出“詳解”。
〔公證類型〕遺囑公證
〔典型案例〕許老太去世後,她的三個兒子均拿出一份遺囑,説老太太的遺産應該由自己繼承。原來,老太太開始住在老三家,立了份遺囑,指定老三繼承這筆錢,誰知老三得到遺囑後藉口要蓋新房,把老太太攆了出去;老二説老三攆走了老太太,傷透了老人的心,於是老太太又寫了份遺囑,要老二繼承他的遺産;但老大説,他們倆的遺囑都是假的,真的遺囑在他手裏,這份遺囑不僅由老太太親筆寫下,還有見證人的簽字和按下的手印。老太太被老三攆出去後,住到女兒家,臨終前作了一份公證遺囑,將她生前所有的財産都交給女兒繼承。許老太的遺産究竟該由誰來繼承呢?
〔法律規定〕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可以辦理遺囑公證;繼承法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專家點評〕立遺囑的行為屬於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大多涉及行為人處分財産權利等內容,幾乎涉及所有家庭。立遺囑人辦理遺囑公證,可以增強遺囑的證據效力和公信力。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高於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其他任何遺囑形式都不能推翻它,從而免去因繼承糾紛而打官司必經的繁雜法律程序。
〔公證類型〕財産分割公證
〔典型案例〕王大爺和于大媽在秧歌隊裏對上了眼,孩子們支持他們戀愛,卻反對他們結婚。理由很簡單:如果二人結婚,百年之後王大爺的財産將被分割,于大媽的孩子作為王大爺的繼子女,享有王大爺財産的繼承權。
〔法律規定〕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可以辦理財産分割公證。
〔專家點評〕財産分割是財産共有人分配共有財産的行為,常見的有家庭共有財産分割、夫妻共有財産分割、合夥財産分割、共同繼承或者受益的財産分割等。財産分割的形式一般為共有人達成的分割協議,協議當事人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財産分割公證,從而維護各方共有人的合法權益。婚前財産約定協議公證是財産分割公證中常見的一種,本案中,王大爺和于大媽可以辦理一份婚前財産公證,明確約定婚前各自財産的數量和範圍,並特別明確兩位老人各自財産的繼承人,這樣就從法律上預防了今後有可能産生的糾紛。
〔公證類型〕保全證據公證
〔典型案例〕我國東北地區某縣曾發生過一起震驚全國的重大假種子害農案件。事發後,受害農民及時找到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公證,公證員通過測量、拍照、錄像等手段將玉米的生長及受害狀況作為證據記錄下來,使受害農民很快恢復生産。事後,農戶拿著公證書將種子站告上了法庭,法庭依據這份保全證據公證書審結此案,判決農戶勝訴,並獲得了全部經濟賠償119萬元。
〔法律規定〕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保全證據公證;民事訴訟法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專家點評〕保全證據是指公證機構對於日後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證據,依法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以保持該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的措施。一般包括對證人證言及當事人陳述的保全公證,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計算機軟體的保全公證及對行為過程的保全公證等。對於公證機構出具的保全證據公證書,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以及其他機關應當直接作為證據證明案件的事實,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
〔公證類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
〔典型案例〕張大山從老劉頭那借了16萬元經商,寫了字據,約定1年後還,老劉頭多次催要,張大山就是不還,轉眼7年過去了,還款的事連影都沒有。老劉頭怎樣做能夠要回這筆錢呢?
〔法律規定〕公證法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專家點評〕本案中,老劉頭可與張大山簽訂限期還款協議,雙方共同就還款協議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如還款期到張大山還是不還,老劉頭可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並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執行。
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據規定對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後,當債務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適時,債權人就可以持經公證的債權文書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須再經過訴訟或仲裁程序。通過對債權文書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有利於減少訴訟和仲裁案件,減輕法院和仲裁機構的負擔,同時,節省了當事人的時間和財力,有利於糾紛的及時了斷。此外,根據我國審判和仲裁程序的規定,民事糾紛的解決需要一定的時間,允許債權人直接持經公證的債權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還可以有效防止債務人在案件受理和訴訟期間轉移財産,逃避債務,從而保證債權的實現。
〔公證類型〕提存公證
〔典型案例〕賈經理和王經理談成了一筆生意,但在簽訂合同時,卻為見款發貨還是見貨付款爭執不下,賈經理要求先發貨後付款,王經理則説收不到款不發貨,生意僵持了下來。
〔法律法規〕公證法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提存業務。
〔專家點評〕本案中,賈經理可先將貨款提存到公證處,待王經理的貨物到達並驗收合格後,王經理可憑藉賈經理出具的同意付款通知書到公證處申請撥付提存款。如果王經理的貨到不了,公證處就將貨款退還賈經理;如果王經理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到貨,或已到貨的質量有問題,那麼等賈經理和王經理就這些問題達成新的協議後,公證處再按新的協議處理。辦理提存公證能夠讓買賣雙方大膽地做生意,不用擔心被對方欺騙。這種提存公證還可以用於購車、購房等很多生産生活的大事上,以預防矛盾的出現。
江曉亮介紹,公證法還規定了如繼承、委託、聲明、贈與,招標投標、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司章程等諸多公證事項,這些公證事項作為公證處辦理的非證明業務,涵蓋了人們社會生活的很多方面。同時,公證法還規定了兜底條款,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這是對公證法未能窮盡列舉的公證機構可以辦理公證的事項的概括性規定。如民事法律行為中的票據拒絕公證、開獎公證、發起人協議公證、寄養行為公證、認領親子公證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中的存款公證、國籍公證、健康狀況公證、不可抗力事件公證、海損公證等,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中的文書的節本、譯本與原本相符公證,以及專利註冊證書公證、商標註冊證書公證、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公證等。對於這些公證申請事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公證的,只要符合真實合法原則,公證機構都可以辦理。此外,公證法還規定了公證機構可以辦理的一些非證明業務,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保管遺囑、遺産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産、物品、文書,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以及提供公證法律諮詢等。
新華短評:公信力是公證的生命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 李薇薇)公證法3月1日起就要正式施行了。要貫徹落實好這部法律,促進公證事業健康發展,進一步維護和增強公證公信力是關鍵。因為,對於這樣一個特殊行業來説,維護和增強公信力,是公證工作最本質的要求,是公證工作的靈魂和生命,是維繫公證事業健康持久發展的基石。
公證工作作為社會信用的重要載體和法律保障,既是判斷民商事行為是否真實合法的重要途徑,也是司法機關裁判糾紛的重要根據,這就要求公證工作自身要有很強的公信力。公證公信力體現公證工作的權威性和影響力,反映人民群眾對公證工作的滿意度和信任度。如果公證失信甚至公證不公,公證工作就無法取信於民,公證制度存在的根基就會動搖,國家法制的權威就會受到損害。
從總體上看,我國公證公信力是比較高的,但也應當看到,目前公證公信力正在受到挑戰,主要是:部分公證管理幹部維護和增強公證公信力的自覺性、堅定性不夠;少數公證人員公信觀念缺失;部分公證人員業務水準不高,個別公證處和公證人員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公證質量和信譽,導致出現錯證、瑕疵公證書;在一些地方,由於認識不到位、制度設計欠缺和措施不配套,公證文書效力沒有得到有效的落實;在市場經濟逐步走向成熟的過程中,個別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偽造公證文書和公證機構印章、損害公證公信力的事件時有發生等等。
因此,維護和增強公證公信力,是推進公證工作服務、改革和建設的核心內容,是公證管理工作的緊迫任務。對此,有關部門應給予高度重視,認真研究有關措施加以解決。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