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3日電 根據近日頒布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要建立幹部教育培訓的考核和激勵機制,將幹部的教育培訓情況作為幹部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陞的重要依據之一。
條例規定,幹部教育培訓考核的內容包括幹部的學習態度和表現,掌握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文化知識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等。
條例規定,幹部教育培訓考核應當區分不同的教育培訓方式分別實施。組織調訓和幹部自主選學的考核,由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實施;幹部在職自學的考核,由幹部所在單位實施;境外培訓的考核,由主辦單位或者幹部所在單位實施。
條例規定,幹部教育培訓實行登記管理。各級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幹部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建立和完善幹部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載幹部參加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時,應將幹部接受教育培訓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條例規定,要建立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評估制度。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評估的內容包括辦學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基礎設施、經費保障等。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負責對幹部教育培訓機構進行評估,也可委託仲介機構進行評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