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並將於2006年11月1日起實施。農業部有關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為什麼要出臺《農産品質量安全法》,出臺這部法有何重要意義?
在全國上下認真貫徹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現代農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努力打牢“十一五”發展基礎的新形勢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正式出臺,這是關係“三農”乃至整個經濟社會長遠發展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第一、出臺《農産品質量安全法》,是堅持科學發展,促進現代農業和新農村建設的現實要求。隨著我國農業農村發展進入新階段,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發展高産、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現代農業,必須始終堅持數量與質量並重,紮實抓好農産品質量安全工作。《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的出臺,必將提升全社會農産品質量安全的法制水平,推動優質安全農産品的生産與消費,加強農産品質量安全依法監管,為現代農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堅實支撐。
第二、出臺《農産品質量安全法》,是構建和諧社會,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可靠保障。“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農産品質量安全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安全,關係社會和諧穩定和民族發展,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近年來,通過組織實施“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等一系列工作,我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但相關法規建設滯後的問題日益凸顯。《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的出臺,必將進一步規範農産品産銷秩序,更加有效地保證公眾農産品消費安全,保障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第三、出臺《農産品質量安全法》,是提升我國農産品競爭力,應對農業對外開放和參與國際競爭的重大舉措。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農業對外開放不斷擴大,市場競爭更加激烈。質量安全是農産品市場競爭的關鍵因素,是導致貿易爭端的重要原因,也是一些國家設置農産品貿易技術壁壘的主要藉口。出臺《農産品質量安全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推進農業標準化,提高農産品質量安全水平,必將有利於全面提升我國農産品競爭力,更好地拓展我國優勢農産品的市場潛力,促進優勢農産品出口。
第四、出臺《農産品質量安全法》,是推進依法行政,填補我國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法律空白的客觀要求。建設法治社會首先要有法可依,長期以來,我國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缺乏專門的法律依據,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難度,影響了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權威性。黨中央、國務院對加強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和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高度關注並提出了明確要求,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連續多年呼籲加快農産品質量安全立法進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的出臺,填補了法律空白,必將促進體制創新、機制創新和管理創新,開創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的新局面。
二、請問《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是什麼?
根據新形勢下農業發展的需要,結合我國農業發展和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實際,《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立法過程中始終堅持以提高農産品質量安全水平為核心,以保障農産品消費安全和增強農産品競爭力為目標,以解決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無法可依、職責不清、制度缺失為重點,建立權責明晰、運轉協調、管理高效的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滿足農産品從農田到市場全程質量安全控制的需要,為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推動農業和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在立法工作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幾項原則:一是填補空白與現有法律銜接相結合。主要填補《食品衛生法》和《産品質量法》留下的空白,具體內容上監管農産品質量和安全,同時注意與現有食品衛生等法律相銜接。二是全程監控與突出源頭治理相結合。在遵循全程監管的基礎上,重點對農産品生産源頭、産地環境、農業投入品和生産過程加強管理,建立市場準入制度。三是從嚴要求與區別對待相結合。農産品生産、加工和銷售涉及不同行為主體,根據實際情況,對廣大農戶重在引導、教育和技術指導,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生産企業、批發市場等組織化程度較高的主體則重在健全制度,規範行為。四是統一管理與分工負責相結合。在明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體監管作用的同時,充分尊重我國現行體制,發揮各相關職能部門的作用。五是借鑒國際慣例與尊重國情農情相結合。借鑒國際慣例,設計我國的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同時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增強管理制度的針對性和可行性。六是政府部門監管和行業協會自律相結合。在加強政府監管的同時,充分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産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團體的服務、自律和監督作用。
三、請問本法調整後範圍是什麼?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本法調整的範圍包括三個方面的內涵。一是關於調整的産品範圍問題,本法所指農産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産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産品;二是關於調整的行為主體問題,既包括農産品的生産者和銷售者,也包括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者和相應的檢測技術機構和人員等;三是關於調整的管理環節問題,既包括産地環境、農業投入品的科學合理使用、農産品生産和産後處理的標準化管理,也包括農産品的包裝、標識、標誌和市場準入管理。可以説,《農産品質量安全法》對涉及農産品質量安全的方方面面都進行了相應的規範,調整的對象全面、具體,符合中國的國情和農情。
2006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農産品質量安全法》共分八章五十六條。第一章是總則,對農産品的定義,農産品質量安全的內涵,法律的實施主體,農産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風險交流,農産品質量安全信息發佈,安全優質農産品生産,公眾質量安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規定;第二章是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對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的建立,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性質,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發佈、實施的程序和要求等進行了規定;第三章是農産品産地,對農産品禁止生産區域的確定,農産品標準化生産基地的建設,農業投入品的合理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規定;第四章是農産品生産,對農産品生産技術規範的制定,農業投入品的生産許可與監督抽查、農産品質量安全技術培訓與推廣、農産品生産檔案記錄、農産品生産者自檢、農産品行業協會自律等方面進行了規定;第五章是農産品包裝和標識,對農産品分類包裝、包裝標識、包裝材質、轉基因標識、動植物檢疫標識、無公害農産品標誌和優質農産品質量標誌做出了規定;第六章是監督檢查,對農産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條件、監測和監督檢查制度、檢驗機構資質、社會監督、現場檢查、事故報告、責任追溯、進口農産品質量安全要求等進行了明確規定;第七章是法律責任,對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理、處罰做出了規定;第八章是附則。
四、《農産品質量安全法》主要確立了哪些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制度?
為確保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落實到位,《農産品質量安全法》根據國際通行做法和中國農産品質量安全工作實際,在法中設立了一系列的監管制度,包括各級政府及其農業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配合的管理體制、農産品質量安全信息發佈制度、農産品生産記錄製度、農産品包裝與標識制度、農産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農産品質量安全監測和監督檢查制度、農産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和農産品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等。法中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産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産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法中要求國務院農業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設立農産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可能影響農産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法中授權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農産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法中還明確規定了不符合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的農産品不得上市銷售的五種情形。同時,法對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公共財政投入、農産品質量安全科學研究與技術推廣、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強制性措施、農産品的標準化生産、農業投入品的監督抽查和合理使用也進行了規定。
五、《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突出了農産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的作用和地位,請問其意義何在?
第一、明確風險評估法律地位是國際上農産品質量安全立法的立法趨勢。世界貿易組織(WTO)《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SPS)第二條和第五條,以及《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TBT)第二條均賦予風險評估的貿易爭端仲裁地位。另外,2002年生效的《歐盟新食品法》第6條款明確構建歐盟風險分析框架。日本等國近幾年頒布的有關管理法律中都明確強調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必須基於風險評估等。因此,我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突出風險評估地位,順應了國際立法要求與發展趨勢。
第二、風險評估是實現我國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科學化的基礎。風險評估從事實認定來源、評估手段及結論鑒定方法等都基於科學性原則,而風險管理源自風險評估結論,從而實現管理從感性決策到理性決策的轉變,最終提高農産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三、風險評估是各國打破和建立農産品技術性貿易措施的重要技術基礎。一方面,農産品貿易過程中必然涉及進出口標準及檢驗檢疫措施,風險評估的技術合理性及科學性使其成為打破或設立技術性貿易措施的重要手段。近年來,發達國家在農産品貿易摩擦中多直接或間接應用風險評估解決貿易爭端,從中可以看出風險評估的重要性。另一方面,風險評估技術在全球研究運用的差距性,使該項技術領先國家在構建農産品貿易技術性壁壘或變相成為貿易保護手段方面佔有優勢。因此,我國開展風險評估工作刻不容緩。
六、《農産品質量安全法》明確國家建立農産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請問對此有何具體規定?
建立農産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是為了全面、及時、準確地掌握和了解農産品質量安全狀況,根據農産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風險較大的危害進行例行監測,既為政府管理提供決策依據,又為有關團體和公眾及時了解相關信息,最大限度地減少影響農産品質量安全因素對人民身體的危害。
農産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的具體規定主要包括:監測計劃的制定依據、監測的區域、監測的品種和數量、監測的時間、産品抽樣的地點和方法、監測的項目和執行標準、判定的依據和原則、承擔的單位和組織方式、呈送監測結果和分析報告的格式、結果公告的時間和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