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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煙葉稅實行20%比例稅率不會增加農民負擔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1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5月11日電(記者陳二厚)國務院日前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明確煙葉稅實行20%的比例稅率。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稅率和原煙葉特産農業稅的稅率相同,不會增加農民負擔。

    煙葉作為一種特殊産品,國家歷來對其實行專賣政策,與之相適應,對煙葉也一直徵收較高的稅收和實行比較嚴格的稅收管理。1994年稅制改革以前徵收産品稅和工商統一稅,1994年以後改為對煙葉徵收煙葉特産農業稅,與對捲煙等煙草製品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一起,構成對煙葉和煙草製品的完整的稅收調控體系。這位負責人表示,《條例》規定煙葉稅實行全國統一的稅率,主要是考慮煙葉屬於特殊專賣品,其稅率不宜存在地區間差異,否則會形成各地之間不公平競爭,不利於煙葉種植的統一規劃和煙葉市場、煙葉收購價格的統一。

    記者從稅務總局了解到,原煙葉特産農業稅的稅率為20%,和《條例》規定的煙葉稅稅率相同。另外,原煙葉特産農業稅是在煙草收購環節由煙草公司繳納的,這次改徵煙葉稅以後,納稅人、納稅環節、計稅依據等都保持了原煙葉特産農業稅的規定不變。因此,開徵煙葉稅,不會增加農民負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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