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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勞動保障研究專家就最低工資制度接受專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09日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主持人:記者 趙 珊

    嘉 賓:張麗賓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研究員

           楊 濤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貨幣理論與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常 凱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係研究所所長

    八成國家設立最低工資

    問:我國實施最低工資制度的社會背景是什麼?

    張麗賓:最低工資制度是一種基本保障制度。目前,世界上80%的國家通過建立最低工資制度為勞動者提供保障。

    我國政府于1993年發佈了《企業最低工資規定》,開始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1994年7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正式以法律形式確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當前,我國勞動力市場制度不健全,勞動力供大於求,相對於資本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包括工資在內的基本勞動權益時常受到侵犯。在這種情況下,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更加必要和迫切。

    楊濤:從最低工資制度初建來看,我認為政府意圖有兩方面:一是彌補政府在勞動力價格形成中的職能缺位。二是1979年以來的第四輪通貨膨脹開始攀升並居高不下,居民收入增長開始嚴重落後於物價增長,同時1992年大量私營企業的涌現也同時帶來了某些對職工利益嚴重侵害的現象,因此最低工資政策的出臺也表達了政府平衡效率與公平的思路。

    不會引發更多失業

    問:有人提出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會引發更多的人失業,你們如何看?

    楊濤:失業問題是多方因素造成的,發達國家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會得到最低工資與失業之間的正相關關係,轉軌社會則不這麼簡單。在我國,很多研究和實踐表明這一觀點是荒謬的,在最低工資的當前效率損失與制度優化效果之間,後者更可能帶來福利改善與長期效率。實踐表明,1993年最低工資制定後,失業率增速反而有所緩解。

    張麗賓:這種觀點的出發點是好的,但結論值得商榷。他們的邏輯恰恰説明實行最低工資的必要性。首先,勞動者需要的、政府促進的是生産性的體面就業,而非不充分就業。低於最低工資水平的就業屬於收入不足型的不充分就業,並不能滿足勞動者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第二,確實存在一部分用人單位故意壓低人工成本、侵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由於勞動力的利益代表缺位,需要政府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第三,在全球化背景下,即使不實行法定的最低工資制度,那些支付不起最低工資的企業,也將面臨淘汰出局的結局。總之,最低工資制度更多地是一種保障制度,而非經濟杠桿,有利於提高就業質量,但基本不會導致就業數量減少。

    常凱:反對最低工資制度的學者的説法並無新意,不過是在重復諾斯在《最低工資經濟學》中的觀點。應該説,在嚴格的經濟學意義上,諾斯的論述並非沒有道理。但任何經濟學的假設都是有限定條件的。問題是,在這些限定條件上,中國基本不具備。

    其一,在勞動力市場機制上,中國並沒有形成一個無限制的勞動力市場。其二,在我國,工會並未能介入勞動力市場,在就業問題上,工會也沒有多大的影響。而工會會員更沒有形成某種特定的就業方面的利益集團,也並不享有任何特權和照顧。其三,由於中國目前勞動力市場的規制尚不完善,並且在勞動力市場上又缺乏一個能夠形成勞資力量相對平衡的組織體制。就中國的現實狀況來看,最低工資制度不僅不是多餘的,而恰恰是不可或缺的。

    適度提高最低工資標準

    問:您如何看待提高最低工資標準的做法?

    楊濤:某些學者擔心的是政府“好心辦壞事”。適度提高該標準,體現的是政府更多的“好心”,能消除貧困、轉變過度依賴廉價勞動力的企業生産和經濟增長模式。

    張麗賓: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是制度本身及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在我國,受最低工資影響最大的是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因為他們的工資水平低,最低工資基本上成為他們的標準工資。各地紛紛提高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以吸引外來勞動力就業。這樣做雖然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但有利於滿足企業的用工需求,並且會促使企業考慮經濟轉型和産業升級。

    受最低工資影響大的還有城市中競爭力弱的就業人員,由於我國政府對此類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工資補貼、社保補貼等政策,因此,提高最低工資標準也不會對他們的就業産生負面影響。另外,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是最低工資制度的內在要求,是低收入群體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要求。

    最低工資不是最低收入

    問:您認為如何進一步完善最低工資標準制度?

    楊濤:有三方面內容:一是加強配套制度的完善,在工資形成和勞資關係中,解決兩大制度缺位,即地方政府應有的對勞動者利益的保障制度,以及工會組織作為勞動者代表參與工資形成的勞資博弈制度。二是防止“無良業主”把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最低收入執行。在實踐中,某些企業卻把最低工資作為工人的待遇標準,剋扣本應支付的待遇福利。三是建立更合理的最低工資標準形成機制,避免由部門簡單確定標準,而應在立法基礎上由各級部門聯合相關利益群體代表、經濟學者協調製定,最大程度上滿足各方基本利益和效率公平原則。

    張麗賓:借鑒國際經驗,完善最低工資制度應加強幾方面的工作:建立制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新機制。建議成立專門的最低工資標準委員會,在現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的基礎上,吸收統計部門和專家參與。委員會定期提供影響最低工資標準因素的技術報告和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方案,供政府審議和頒布;擴大最低工資內涵,制定最低收入標準;進一步完善制度,明確最低工資制度的適用條件,避免用人單位將其作為市場工資率來剝削勞動者;加強監督,切實維護勞動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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