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解讀《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日前正式施行。在執行中,海關發現《辦法》雖然列明了暫時進出境貨物的範圍,但在實際進出口活動中,貨物情況比較複雜,有時會出現張冠李戴的現象。
一、關於核準
下列幾類物品暫時進出境時,不在《辦法》規定的暫時進出境貨物範圍之內:
被測試的貨物和物品,但用於測試的樣品除外;
直接用於生産的貨物,但對臨時進口(期限在半年以內)的加工貿易生産所需不作價設備(限模具、單臺設備),按暫時進口貨物處理,逾期補徵稅款;
進行加工的貨物和物品。
本辦法規定暫時進境貨物應當復運出境,如果暫時進口的貨物最終出口到第三方而非返回原發貨人,則不屬復運出境的範疇。
二、關於期限
暫時進出境貨物應當在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向主管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直屬海關批准後,可以延期,但延期最多不得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延長期屆滿,貨物應當復運出境、進境或者辦理進出口手續。
暫時進出境貨物申請延長復運出境、進境期限的,以及已進/出境的“暫時進出口貨物”不再復運出/進境的,暫時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在原批准暫準進境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進出境現場海關申請。
三、關於報關單填制
已進境或出境的暫時進出口貨物不再復運出境或進境的,經海關審批同意後,貨物收發貨人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填寫報關單,向海關辦理正式進口或出口手續,報關單關聯報關單欄內應註明原暫時進境或出境的報關單編號,涉及許可證件的應按照規定補辦。
暫時進出境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且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及納稅手續的,海關應責成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按照規定繳納稅款和滯納金,並在原申報的報關單上進行相應內容的修改。
四、關於徵稅
暫時進出境貨物並非都可暫時免徵關稅。雖然《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中所列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時可以暫不繳納稅款,但對該條款所列範圍以外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海關都會按照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以及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出境之日適用的計徵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按月徵收稅款,或是在規定期限內貨物復運出境或進境時徵收稅款。
五、關於商品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規定,暫時進出境貨物屬於免於檢驗的商品,其中不涉及動植物檢疫的,在辦理暫時進出口手續時無需提交《入/出境貨物通關單》。
六、關於限制
暫時進境汽車不受國家汽車産業政策關於整車進口指定口岸的限制;暫時進境汽車允許轉關監管,直至運抵海關辦理暫時進境手續;經海關同意在境內留購的暫時進境汽車,必須轉關至整車進口指定口岸辦理進口手續。
作為貨樣暫時進境的車輛,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復運出境,不得留購,不得延期。測試用車輛及其零配件不論是否損毀,期滿必須復運出境。
禁止進口二手(舊)汽車、右舵車。其中經審核符合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並能提交國家主管部門相關證明等文件的,可以辦理暫時進境手續,但期滿必須復運出境。
七、關於擔保
經海關批准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或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擔保後,准予暫時免納關稅。對不徵收進出口關稅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可憑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保證函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