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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13日   來源:新華社

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 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
——國務院法制辦、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新修訂的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月13日電(記者 張景勇)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3日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國務院法制辦、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根據此決定新修訂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以下簡稱《處罰規定》)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對原《處罰規定》進行修改?

    答:原《處罰規定》是1999年國務院批准、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佈實施的,2006年2月國務院對個別條款作了修改。原《處罰規定》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一個配套行政法規,自實施以來,對於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近來一些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較快上漲趨勢,部分地區和行業出現經營者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和變相提價等價格違法行為,推動價格不合理上漲,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因此,根據《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對原《處罰規定》進行修改,以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抑制價格的不合理上漲,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問:制定和修訂《處罰規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等規定,對經營者價格違法行為種類及其法律責任、行業協會的法律義務等都作了原則規定,1999年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佈《處罰規定》,對《價格法》的有關規定作了進一步細化。2006年國務院對《處罰規定》的個別條款作了修改,並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這次修訂《處罰規定》,是國務院依照《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為執行《價格法》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進行修改和完善。有關方面一致認為,《處罰規定》的修改,符合《價格法》的規定。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根據當前的情況,國務院及時修訂《處罰規定》,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新修訂的《處罰規定》的規定,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則和要求。

    問:新修訂的《處罰規定》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答:新修訂的《處罰規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加大了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二是增加了對行業協會的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三是具體細化了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明確規定通過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動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屬於哄抬價格,“其他手段”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四是根據《價格法》的規定,明確了市場監管部門之間的配合與協作,以便形成合力,嚴密監管。

    問:新修訂的《處罰規定》在哪些方面加大了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答:為了加大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新修訂的《處罰規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提高了罰款的額度。新修訂的《處罰規定》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低價傾銷、價格歧視以及不執行法定的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和“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提高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對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及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等違法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提高為“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對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提高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二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新修訂的《處罰規定》擴大了公告的範圍,而不限于在經營場所公告。

    問:新修訂的《處罰規定》增加了對行業協會的處罰規定,具體內容有哪些?

    答:新修訂的《處罰規定》明確,行業協會如果有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以及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行為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問:新修訂的《處罰規定》關於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答:為了防止經營者利用市場波動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利益,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價格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價格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罰款。這次修改《處罰規定》,加大了對不執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處罰力度,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提高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採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具體條件、範圍和程序,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即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1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要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價格監管,根據《價格法》的規定,近期採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對達到一定規模的人民群眾生活必需品生産企業實行提價申報,達到一定規模的生活必需品批發、零售企業實行調價備案制度。依照《價格法》的規定,在必要的特定時期採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有利於抑制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不會改變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不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