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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02日   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教科文司有關負責人
就《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
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近日,財政部公佈了《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08年3月15日起正式實施。為便於大家理解《辦法》的有關內容,目前,財政部教科文司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根據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清查,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總量為0.93萬億元,凈資産為0.65萬億元。當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不同程度存在著管理體制不順、使用效益不高、基礎工作薄弱等問題。如何提高這些鉅額資産的使用效益、更好地發揮公共服務職能,是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面臨的緊迫任務。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要完善各類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和制度”。為貫徹落實十七大精神,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以下簡稱財政部第36號令)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工作的實際,財政部制定出臺了《辦法》。《辦法》的出臺,對進一步深化公共財政體制改革、加強財政科學化和精細化管理,建設服務型、責任型政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辦法》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的管理體制、管理職責、審批程序和日常監管等都作了詳細的規定。一是確立了目標原則。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工作,堅持資産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等有機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事業資産整合與共享共用。二是理順了管理體制。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實行國家統一所有,財政部、主管部門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三是明確了管理職責。財政部、主管部門、中央級事業單位分別承擔國有資産的綜合管理、監督管理和具體管理職能。四是規範了審批程序。《辦法》在配置、使用和處置環節規定了嚴格的審批原則和審批程序,切實規範了資産的管理行為。五是嚴格了日常監管。《辦法》對中央級事業單位資産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以及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都作出了嚴格規定,以確保國有資産管理的安全、規範和有效。六是完善了收入管理,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七是強調了制度建設。

    問:《辦法》是如何規定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配置管理的?

    答:《辦法》在配置環節規定了嚴格的控制原則和審批程序,體現了與預算管理的有機結合。《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中央級事業單位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産的報批程序:中央級事業單位的資産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根據資産的存量情況、使用及其績效情況,提出擬新購資産的品目、數量及所需經費的資産購置計劃,經單位領導批准後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根據所屬事業單位資産存量狀況、人員編制和有關資産配置標準等,對其資産購置計劃進行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經財政部批准的資産購置計劃,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相關要求,列入主管部門年度部門預算。

    問:《辦法》是如何加強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的使用和處置管理的?

    答:根據財政部第36號令以及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工作實際情況,為提高工作效率,財政部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的對外投資、出租、出藉以及資産處置事項等進行授權審批,審批程序和相關部門職責如下:單項價值在800萬元以下的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以及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下的資産處置事項,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於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財政部備案;800萬元(含)以上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問:《辦法》是如何完善資産收入管理的?

    答:《辦法》進一步完善了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收入管理:中央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産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問:《辦法》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信息系統是如何規定的?

    答:《辦法》提出了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規定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當及時將資産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産實行動態管理,並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産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財政部、主管部門充分利用資産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産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的佔有、使用和處置狀況,作為編制和安排中央級事業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

    問:《辦法》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制度的建設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辦法》要求,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和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中央級事業單位要根據本辦法和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單位的(包括駐外機構)資産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經國家批准特定中央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産管理辦法,由有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文件鏈結:《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