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六十三條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一、《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是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有關豁免程序規定做出了兩方面的調整。第一,對於根據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俗稱自由增持)”規定提出豁免申請的,由事前申請調整為事後申請。根據該條第一款其他規定情形提出豁免申請的,程序不變。第二,根據監管實踐需要,相應將中國證監會對以簡易程序申請豁免事項的處理期限由5個工作日調整為10個工作日。
二、《徵求意見稿》修改的依據及其相關監管制度安排是什麼?
答:《徵求意見稿》是依據《證券法》有關上市公司收購的原則規定,在《收購辦法》的制度框架下,適應股權分置改革後資本市場發展實踐的需要做出的程序性調整,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化原則。《徵求意見稿》針對不會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變動的股份增持行為,借鑒國際成熟資本市場的監管經驗進行規範,在保持對一般收購行為的監管要求的同時,適當增加了控股股東增持股份的靈活性,符合我國資本市場的實際情況。
在監管制度安排上,一方面,文件正式頒布後,證券交易所將制定相關業務規則,要求當事人在首次增持行為發生後3日內公告增持情況,如果該次增持股份數量未達到2%的上限,須同時公告後續增持意向。另一方面,根據《證券法》和《收購辦法》有關規定,前述股份增持行為被豁免要約義務的前提是,行為人應當符合《證券法》第四十七條關於限制短線交易即“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的規定、第七十三條關於禁止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的規定、第七十七條關於禁止操縱市場的規定,同時應當符合《收購辦法》第六條關於收購人資格的規定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對於存在違反前述規定的違規增持行為,證監會將依法做出不予豁免的決定,責令申請人履行相應法定義務,並依照有關規定對違規行為予以查處。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對於違反有關限制短線交易規定買賣股票的,將給予警告,並處罰款;根據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對於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和操縱證券市場的,可以採取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所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等處罰。
三、境外成熟資本市場是否有類似的監管制度安排?
答:各國和地區都允許上市公司股東繼續增持股份,並制訂有相應的信息披露規範。為更好地保護公司其他股東的知情權,使增持行為更加透明,成熟資本市場通常要求上市公司股東在持有股份達到一定數量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開持股等相關情況。當股東的持股比例足以使其獲得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時,法律還設計了要約收購制度以保護中小股東利益。
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增持股份行為,境外成熟資本市場大多采取嚴格而富有彈性的監管措施,例如香港《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規定,持有公司30%但不超過50%股份的股東,可在二級市場增持不超過2%的股份,大股東這種增持行為不必負全面要約收購義務。實踐中,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增持股份常常會被作為對外部因素或突發因素造成的價格信號混亂狀況的應對措施。2002年香港股市低迷時,長江實業、陽光文化、電信盈科等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通過增持股份,向市場發出積極的信號,引導價值投資,維護公司的公信力。
《徵求意見稿》對這種更為市場化的股份增持採用特殊的監管制度安排,是在遵循現行法律法規基礎上,適應股權分置改革後市場發展實踐的需要,借鑒成熟市場的監管經驗和做法,推動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的又一重要舉措。
文件鏈結:《關於修改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