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5日電 為加強對工業用地的調控和管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部發出《關於發佈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從2007年1月1日起實施。《通知》規定,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與土地等別挂鉤,其中最高等別(一等)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為840元/平方米,最低等別(十五等)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為6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