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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立法:為國富民強社會和諧奠定堅實法律基石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07日   來源:新華社

為國富民強社會和諧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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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物權法草案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之際

    新華社北京3月7日電(記者楊維漢)國家、集體、個人;住房、車位、存款……物權法,與十三億人的利益息息相關。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8日將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制定物權法是國家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胡康生説,這對於維護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激發全社會的創造活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順應改革大潮服務現代化建設大局

    追溯到13年前,我國物權法起草工作始於20世紀90年代初。2002年12月,物權法草案作為民法草案的一編,與其他部分一起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初次審議。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深入發展,我國進入了發展機遇期與矛盾凸顯期相互交織的關鍵階段。我們的身邊不難發現,在城市,房主和物業公司為樓梯、車庫等空間的所有權爭吵已不鮮見;在農村,有農民為宅基地權屬不明起紛爭結下怨仇;全國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上升……

    根據2001年的統計,全國各級法院當年受理的刑事案件50萬件左右,行政訴訟不到10萬件,而民事案件大約500萬件,佔各類案件的80%以上。新的形勢下,加快制定綜合調整民事法律關係的民法典已成為各方共識。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要進一步加大對我國經濟社會生活中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的研究……切實化解不安定因素,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2004年10月,物權法草案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進行再次審議。這表明,中國民法典草案將以分編方式審議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胡康生説:“考慮到民法涉及面廣、內容複雜,一併研究修改歷時較長,以分編審議通過為宜,應抓緊制定修改物權法。”

    “我國的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等法律對物權作了不少規定。”民法學家王家福説:“但對涉及物權制度的共性問題和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規範的問題亟需作出規定,從而進一步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因此有必要依據憲法,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物權法。”

    制定物權法總的原則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從我國的國情和實際出發,全面準確地體現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對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給予平等保護;加大對國有財産的保護力度,防止國有財産流失;全面準確地體現現階段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維護農民利益;針對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規範的問題,統籌協調各種利益關係,促進社會和諧。

    彰顯憲法精神體現憲法原則

    物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産權。在草案制定過程中,保護公、私財産的對立成為主要爭議之一。有人認為,物權法是私法,應以保護私有財産為主,有人則認為應突出對公有財産的保護。

    公私財産對應的是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許多常委會委員和法律專家都指出,制定物權法應當把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兩個“毫不動搖”作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並體現在整部草案的始終。

    物權法草案第一條開宗明義,將“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置於立法宗旨的最前面。草案還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認為,物權法通過明確國有財産和集體財産的範圍、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行使、加大對國有財産的保護力度等規定,以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通過明確私有財産的範圍、依法對私有財産的保護等規定,以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胡康生曾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彙報時指出:“堅持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對國家財産、集體財産和私有財産給予平等保護是一個統一的有機體”。

    憲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尹田説,制定物權法是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物權法草案規定平等保護原則,是由市場經濟的特點決定的,符合憲法精神。公平競爭、平等保護、優勝劣汰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則。市場經濟要求市場主體享有相同的權利、遵循相同的規則、承擔相同的責任。如果市場主體不平等,我國的市場經濟肯定就沒法搞下去。

    “實行平等保護,有助於完善我國平等競爭、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只有實行平等保護,才能堅持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利明説,“如果國家的財産和私人的財産受到同樣的侵害,而保護不同,老百姓也不會答應。至於非法的財産,當然不受法律保護。”

    維護群眾利益構建和諧社會

    物權法草案在2005年7月向全社會全文公佈徵求意見後,一個多月時間就收到社會各界相關意見一萬多件,大多數討論意見集中在人們的切身利益。

    以徵收補償為例,即有諸如“充分的”、“全面的”、“相應的”、“市場價格的”等大量修飾詞建議限定“補償”,主要是往高額補償方向建議。

    隨後,草案根據各方意見,就這一問題進行了反復修改。第七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並足額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應當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居民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這一規定與最初的條文相比,更加細化、更有利於保護被徵收者的合法權益。”有關專家認為。

    構建和諧社會,離不開法律的保障。胡康生説:“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的發展,人民群眾生活普遍改善,要求切實保護他們通過辛勤勞動積累的合法財産、保護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合法權益。物權法通過私人所有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規定,來保護他們的切身利益,激發人們創造財富的活力,促進社會和諧。”

    “物權法與廣大人民群眾息息相關,制定物權法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需要。”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大會新聞發言人姜恩柱列舉了物權法將給老百姓帶來的“實惠”:

    ——草案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解除了人民群眾對其住宅在期滿後的擔心。

    ——草案規定不動産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産的面積、體積或者價額的比例收取,減輕了人民群眾進行不動産登記時的負擔。

    ——草案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擔保物權制度,增加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産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産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産品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基金份額可以質押,應收賬款可以質押等。

    制定物權法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也是關係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物權法的出臺,必將為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保障。

    制定物權法也是實現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目標的需要。物權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

    物權法的制定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從中國國情出發,以憲法為依據,體現中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遵循平等保護物權的原則,加大對國有資産的保護力度、反映黨在現階段的農村基本政策,維護了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重點解決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規範的問題……

    法學專家普遍認為,物權法將從民事基本法的層面確認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併為人民富裕、社會財富的積累、國家的富強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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