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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監督對象要錢要車的煤監局能“監督”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0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記者高風、熊爭艷、劉宏鵬)向煤礦借款209萬元超標準購置辦公業務用房、接受煤礦38萬元資助購買小汽車。兩會期間,不久前受到國家安監總局通報批評的山西忻州市煤礦安監局再次成為抨擊的對象,被代表委員多次提及。

    一些代表委員説,過去一説到煤礦安全,我們更多地譴責礦主的黑心和貪婪,他們對於煤礦安全的淡漠。但是,忻州市煤監局綜合辦公樓建築面積2500多平方米,超出國家規定建築面積2000多平方米。編制10人的單位,會議室就有3個,辦公室有30間,其中12間帶衛生間;用煤礦資助款購置4輛小汽車,供局領導專用。當煤監局的工作人員開著用煤礦的錢買的車去檢查煤礦安全時,怎麼能夠硬氣得起來?

    有些政協委員一針見血地指出,現在像忻州市煤監局一樣的監管機構不是一個兩個,有些監管部門和被監管單位甚至成了“包養”與被“包養”的關係。獎金由人家發,住宅樓由人家建,車由人家買,辦公室由人家資助,宴請由人家掏錢,甚至連辦公用品等等也由人家贊助。而那些出資的礦主便可以恣意妄為,哪還管它安全不安全。

    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就此現象嚴肅指出,作為執法部門,無論採取什麼方式,向監察對象借錢、索要好處,都是非常錯誤的。對違規超標的問題要立即糾正,對有關責任人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全國政協委員、西北民族大學政法學院院長馬玉祥説,忻州市煤監局暴露出來的問題説明,儘管建立起了垂直管理制度,但由於制度建設不健全,缺乏嚴格的人員甄選錄用制度、對監督機構的監督制度等,很難保證其獨立行使監督權,容易滋生腐敗。

    全國政協委員韓方明建議,對各類監督機構,除了進行黨內監督外,還要強化新聞監督、行業監督、群眾監督,全方位從制度層面確立監督者必須接受監督的法律、體制、機制,從源頭上杜絕其濫用職權及權力尋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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