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增加城鄉居民收入關鍵要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這是從當前國民收入分配狀況出發作出的正確部署。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是指國民總收入的分配狀況。國民總收入即國民生産總值,是一個國家或地區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收入初次分配的最終結果,它等於國內生産總值加上來自國外的凈要素收入。國民收入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兩個環節,初次分配是在生産過程中勞動、資本等生産要素之間的收入分配,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基礎上政府、企業、居民各經濟主體之間的再次分配。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兩個環節中,主要是政府、企業、居民三者的分配關係和居民內部分配關係。在居民初次分配中,最主要的是勞動者報酬,它是勞動者直接從生産過程中得到的勞動收入,包括各種形式的工資、獎金和津貼,既包括貨幣形式的,也包括實物形式的,還包括勞動者所享受的公費醫療、上下班交通補貼和單位支付的社會保險費等。對個體經濟來説,其所有者獲得的勞動報酬和經營利潤不易區分,這兩部分都計算為勞動者報酬。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總體上適應了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但是,上世紀90年代以來,國民收入分配出現了過多向政府和企業傾斜的現象:政府、企業的可支配收入佔國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持續上升;居民可支配收入佔國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持續下降,特別是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國家統計局最新修訂的資金流量表顯示,2005年,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中,企業、政府、居民三者分配比例為26.95%、14.8%和58.25%,與1995年相比,企業、政府所佔比重分別上升6.35個、0.46個百分點,居民所佔比重下降6.85個百分點;在國民收入再分配中,企業、政府、居民三者分配比例為24.43%、18.69%和56.88%,與1995年相比,企業、政府所佔比重分別上升7.18個、3.02個百分點,居民所佔比重下降10.21個百分點;勞動報酬佔初次分配、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分別為51.47%、52.12%,與1995年相比僅提高0.49個、2.75個百分點,與1992年相比僅提高0.6個、3.17個百分點。
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居民購買力的基礎,勞動報酬是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主要來源。由於居民收入佔國民收入比重下降,勞動報酬佔初次分配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下降,帶來一系列內部結構失衡。一是最終消費率持續偏低、投資率偏高。1996—2006年,我國最終消費率從59.2%下降到49.9%,十年間下降9.3個百分點;投資率從38.8%上升到42.5%,上升3.7個百分點。二是居民儲蓄率偏高、消費率下降。1996年以來,我國居民儲蓄率一直在25%以上,有的年份超過30%,不僅高於同期中、低收入國家水平,也高於世界平均水平,這是導致居民消費率偏低的直接原因。1996—2006年,居民消費率由45.8%下降到36.2%,下降9.6個百分點。三是投資增長過快、消費增長相對緩慢。2003—2007年,全社會固定資産投資分別增長27.7%、26.6%、26%、23.9%、24.8%,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分別增長9.1%、13.3%、12.9%、13.7%、16.8%,投資增長遠遠快於消費增長。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由於企業儲蓄即國民收入賬戶中企業未分配利潤增長過快,導致企業收入佔國民收入比重快速上升,擠佔居民收入比重。這些情況表明,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十分必要、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