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的五年,我國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取得重要進展。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大力推進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國有經濟的活力、控制力、影響力進一步增強
堅持“有進有退、合理流動”原則,國有資本進一步向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向具有競爭優勢的行業和未來可能形成主導産業的領域集中。
第一,積極推進企業聯合重組。一是推進中央企業整體重組,進一步減少國資委直接監管的中央企業的數量。目前,中央企業戶數已從196家減少到150家。有的科研院所進入産業集團,有的實現了強強聯合,有的“窗口”公司併入大型骨幹企業,有的通過産業整合拓展和完善相關企業業務鏈,還有一些困難企業通過重組扭虧脫困,煥發出新的生機。二是推進中央企業內部主業重組和非主業分離重組。圍繞做強做大主業,減少管理層次,縮短管理鏈條,分離非主營業務資産,進行同業合併重組,使企業的輔業資産向其他具有優勢互補的企業集中,以整合資源,減少重復建設和過度競爭。目前,已先後分七批核定並公佈了中央企業的主業,大部分中央企業將管理層級初步壓縮到三級以內。三是推進以資産經營公司為平臺的調整重組。探索以資産經營公司為平臺,採取託管、持股等方式,推進中央企業改制退出和調整重組。與此同時,各地也通過多種形式,對地方國有企業進行重組,發展形成了一批對地方經濟具有影響力和帶動力的優勢企業。
第二, 實施國有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産。2005年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批准了全國國有企業關閉破産總體規劃,明確了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産的範圍、期限和重點。2006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産工作意見》。近年來,國有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産工作已經取得了重要進展。截至2006年底,全國共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産項目4251戶,安置人員837萬人,已完成政策性關閉破産80%的工作量。其中,煤炭、有色金屬和軍工三個重點行業的政策性關閉破産工作已進入收尾階段。
第三,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和國有産權轉讓。近年來,針對國有企業改制、管理層收購、産權轉讓不規範等問題,有關部門出臺了《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不斷建立完善規範國有産權轉讓的制度規定。同時,加強對國有企業改制和國有産權轉讓的監督檢查,積極推進産權交易市場的建設和規範運作。據不完全統計,省級以上國有資産監管機構共選擇認定了64家産權交易機構,初步形成了覆蓋全國的國有産權交易平臺,國有産權交易普遍進入市場公開操作。國有企業改制和國有産權轉讓已逐步走上規範運作的軌道,促進了國有資産有序流轉,有效地防止了國有資産流失,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通過國有經濟結構和佈局的戰略性調整,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大公司大集團,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涌現出來,一批國有中小企業通過多種形式放開搞活,一批長期虧損、資不抵債的企業和資源枯竭的礦山退出了市場。國有企業數量雖然減少了,但國有經濟的活力、控制力和影響力大大增強。截至2006年底,全國國有企業共計11.9萬戶,比2003年減少3.1萬戶,但戶均資産2.4億元,比2003年增長84.6%,年均增長22.7%。
二、不斷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企業整體素質和競爭力進一步提高
近年來,在國有企業改革方面主要採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大力推進國有大型企業股份制改革。中央企業及其下屬子企業的公司制改革步伐加快,公司制企業戶數的比重由2002年的30.4%提高到64.2%。2003年以來,共有43家中央企業首次在境內外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地方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步伐也進一步加快。
第二,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針對國有企業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不規範的情況,積極開展建立和完善董事會的試點工作。寶鋼集團有限公司、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19家中央企業開展了董事會試點,3家企業進行了外部董事擔任董事長的探索。國資委共選派了63名外部董事,有17家試點企業的外部董事達到或超過了董事會成員的半數,初步實現了企業決策權與執行權分開和董事會選聘、考核、獎懲經理人員。
第三,積極做好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工作。76家中央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方案上報並得到批復,共涉及改制單位5043個,分流安置富餘人員81.4萬人。分離企業社會職能工作穩步推進,共移交中央企業辦普通中小學、公檢法機構2021個,移交在職職工9萬多人,退休教師近5萬人,每年減輕企業負擔48.7億元。
第四,深化企業內部勞動、人事、分配改革。國有企業普遍實行了全員勞動合同制、全員競爭上崗和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工資制度,一些企業還探索了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企業經營者年薪制和股權期權激勵制度,初步建立起管理者能上能下、職工能進能出、工資能增能減的新機制。特別是針對長期以來企業經營管理者基本沿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方式的狀況,以公開招聘中央企業高級經營管理者為突破口,把黨管幹部的原則和市場化選聘相結合,積極建立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新機制。通過深化改革,國有企業整體素質和競爭力進一步增強。截至2006年底,中央企業資産總額為12.27萬億元,比2003年底增長46.5%;凈資産總額為5.35萬億元,比2003年底增長49.7%。中央企業主營業務收入超過千億元的有19家,利潤超過百億元的有13家,分別比2003年增加10家和7家。有16家中央企業進入2007年公佈的世界500強,比2003年增加10家。
三、深入推進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國有資産監管水平不斷提高
近年來,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深入推進。
第一,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産監管體制。2003年3月,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第一次在政府層面上做到了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能的分離,解決了長期存在的國有資産出資人缺位、多頭管理等問題,這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大突破。到2004年6月,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資委全部組建。目前市(地)國有資産監管機構的組建工作基本完成,全國大多數市(地)設立了國資委,沒有單獨設立國資委的也採取多種形式明確了國有資産監管機構。經過努力,中央和省、市(地)三級國有資産監管體制框架基本建立。
第二,加強國有資産監管法制建設。制定了與《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共制定發佈了企業改制、産權轉讓、資産評估、業績考核、財務監督等19個規章和82個規範性文件,地方國資委制定了1600多件地方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國有資産管理的法規體系進一步完善。加快推進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進一步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機制。
第三,實行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2003年,制定並頒布了《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2004年,國務院國資委與所有中央企業負責人簽訂了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2005年又與中央企業負責人簽訂了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這標誌著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正式建立。在實行經營業績考核的同時,相應制定了配套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績效薪金與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挂鉤。各地國資委對所出資企業也實行了業績考核。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的責任體系層層到位。
第四,加強財務監督和風險控制。建立了企業重要財務事項備案監督制度,開展了企業財務預決算管理、財務動態監測、會計核算監督、經濟責任審計、內部審計管理及仲介財務審計監督等各項工作,出資人財務監督體系基本形成。在總結企業風險控制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制定了《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引導和組織企業清理高風險業務,加強風險防控。目前,大多數中央企業都建立健全了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一批中央企業的境外上市公司建立了較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並將內控體系擴展到存續企業。
第五,不斷完善監事會制度。出臺《關於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的若干意見》。建立快速反應機制,進一步提高監督時效,增加監督的有效性和靈敏性。按照企業地位作用、資産規模和管理狀況,實行分類監督,加強對重點企業的監督檢查。將企業領導人選用、收入分配、職務消費、非主業投資、高風險業務投資、産權轉讓、股權激勵等方面的情況納入檢查重點。積極探索監事會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審計監督相結合的途徑和方式。從2007年開始,監事會實行當期監督,將監事會事後監督過渡到當期監督,由檢查企業上年情況逐步調整為檢查企業當年情況。
第六,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研究出台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總體框架、中央企業利潤分配監督管理、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等相關制度,並組織測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規模,在中央企業開展收益收繳試點。預算收入主要用於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國有資本調整。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取得積極成果,從機構設置上實現了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的責任得到了有效落實,國有資産監管得到了切實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