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續完善養老、醫療等城鎮社會保險制度。落實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積極推動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用兩年左右時間在全國範圍內基本實現省級統籌。研究制定養老保險關係轉移銜接的政策和辦法。加快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繼續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研究解決國有關閉破産企業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進一步完善政策,提高財政補助標準,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擴大到50%以上的地級市,探索解決各類醫療保障制度銜接問題。繼續加強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制度建設。
(二)著力推進農民工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繼續推動農民工參加工傷和醫療保險,抓緊制定出臺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能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標準,實現覆蓋全國所有農村地區。有條件地區加快探索建立財政支持、農民自願參加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鼓勵農民參保。
(三)加強城鄉社會救助事業。研究建立低保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和各級財政動態補助機制,探索建立制度統一、標準有別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增加對困難群眾的價格補貼,積極應對價格上漲。進一步加大城鄉醫療救助力度,適當提高救助標準。抓緊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辦法》,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四)加大投入、強化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監管。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公共財政投入,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行政、審計、社會等監督,不斷提高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的透明度。加快研究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政策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