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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將水環境質量納入地方政府考核內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隋笑飛、周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修訂後的水污染防治法,進一步落實了地方政府保護水環境的責任,進一步加強了水污染的源頭控制監管力度。

    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此外,水污染防治法還規定,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水污染防治法對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給予嚴懲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隋笑飛、周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修訂後的水污染防治法,對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給予嚴懲。

    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産整頓。

    水污染防治法還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將受重罰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隋笑飛、周瑋)為增加水污染防治的力度,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修訂後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企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對單位給予處罰外,還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罰款。

    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以罰款,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採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水污染防治法還規定,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20%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30%計算罰款。

    此外,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水污染防治法加大水污染違法成本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隋笑飛、周瑋)針對“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修訂後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違法成本,增強了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

    水污染防治法綜合運用各種行政處罰手段,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了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責令停産整頓、責令停業、關閉等措施。

    為進一步完善環境污染損害的民事責任制度,讓污染者對所造成的污染損害承擔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水污染防治法作如下規定:

    ——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為水污染損害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託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託,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水污染防治法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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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修訂後水污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