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7日電(記者賈立君)“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成立後,廢除了封建農奴制度,開始實施以人民當家做主為主要特徵的社會主義制度,實現了歷史跨越。”全國人大代表、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列確7日在人民大會堂回答中外記者提問時説,“實踐證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當家做主的最好形式。”
列確説,幾十年來,西藏人民依據國家法律充分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利,並且在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自主管理本地區和本民族事務上,通過立法和制定地方性法規,依法進行民主監督、民主選舉等途徑,使得人民當家做主的權利受到越來越多的法律保障。
他説,地方性法規有效保障了西藏人民當家做主的權利。1965年以來,西藏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255件地方性法規和單行條例,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同時,自治區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對同級政府、法院、檢察院等進行監督。過去5年,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檢查了民族區域自治法等26部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聽取和審議專項報告46次,專項評議了自治區政府7個方面的工作,所提出的意見、建議都得到了認真落實。
列確説:“自治區各級人大代表無論在會議期間或閉會,都可以依法行使職權,進行監督、反映民意、提出意見和建議,相關單位或部門根據人民以及代表的要求改進工作。
“在過去5年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任免了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832人次。這些公職人員來自人民、服務人民、接受人民監督,根據廣大人民的意願管理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事務。”列確説,“實踐證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當家做主的最好形式。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和完善過程中,我們也在繼續探索保證人民當家做主的更多途徑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