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9日電(記者 楊一苗、劉東凱、馮曉芳)在北京參加兩會的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安東代表建議,我國應制定誠信法,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
目前我國在社會道德、法律關係層面都存在不誠信導致的社會問題,這對社會風氣及市場經濟秩序造成了嚴重危害。而一些地區和部門行政行為隨意,一些幹部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等,則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安東代表認為,制定誠信法不僅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根本要求,也是完善社會主義法制、提升我國國際形象和企業國際競爭力的迫切需要。他建議,我國應制定社會信用信息法,就企業和個人信用收集利用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進行規制,為社會徵信機構在開展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的蒐集、保存、評級、服務等業務方面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據。
此外,還應修改企業法律制度,增加企業信用管理的內容,並同步制定徵信業促進法,全面促進信用仲介的規範,同時完善民商法和經濟法,進一步加強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安東説,政府在大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同時,還應建立政府信用信息公開制度,自覺接受公眾監督。建立政府信用監察制度,對因為失信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或者因為失信影響政府形象的,相關的責任人員和機構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