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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黃有根剖析基金業存在三大法律漏洞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1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10日電(記者李柯勇、吳晶)我國資本市場和基金業迅速發展,“基民”隊伍越來越龐大。全國人大代表、中國證監會湖北監管局局長黃有根認為,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部分規定已不適應基金監管和市場發展的要求,迫切需要予以修改。

    黃有根代表將現行基金法不完善之處概括為三方面:調整範圍窄,沒有明確基金從業人員違反受託義務應承擔的責任,對基金公司及其股東的監管措施滯後。

    目前,各類理財産品監管標準混亂,監管標準有待統一。黃有根説,當前市場上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推出各自不同的人民幣和外幣集合理財産品,其中相當一部分理財産品具有“證券投資基金”的特徵:公開發售、劃分份額、管理和託管分離、投資于證券市場、可以申購贖回等。

    “由於這些金融機構分屬不同監管機構監管,適用不同法律法規,造成監管標準不一,使得這些類似證券投資基金的理財産品出現監管漏洞,不利於理財市場的長遠發展。”他建議將基金法的適用範圍擴大到所有公開發售的投資于證券市場的理財産品。

    談到受託為廣大“基民”理財的基金從業人員,他説:“他們理應具有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等受託義務,而在實踐中,個別基金從業人員嚴重違背受託義務,沒有履行勤勉義務給基金財産造成損失;個別基金從業人員利用基金投資相關信息,自己進行或者建議他人進行股票投資牟取利益。這與基金法沒有明確的相關規定有關。”

    黃有根深入剖析了目前對基金公司及其股東監管措施的不足。現行基金法的處罰對象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而沒有涉及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但在實踐中,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或者股東的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往往會對公司産生重大影響。

    他説:“對於這些情況,基金法沒有專門針對違法違規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規定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而是僅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整頓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資格。這種處理方式比較簡單、極端,沒有考慮到基金管理公司的具體情況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操作性比較差,影響了相關基金管理公司的穩定運營和基金行業的健康發展。”

    黃有根代表建議,參考證券法關於監管證券公司的規定,加強對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監管,增加對公司及其股東採取監管措施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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