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記者孫洪磊、吳建路)“目前我國對社會法的研究較為薄弱”,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在接受採訪時説,“儘快加大我國社會法立法的進程,建立起社會法實施機制,在更大範圍內維護公共利益,尤其是弱勢群眾的利益。”
社會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根本特徵,旨在保護弱勢群體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全國人大代表、天津市東麗區委書記張有會説,目前我國對社會法的研究較為薄弱。從我國整體立法格局看,經濟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門法已相對完備,民商法雖然一度滯後,但經過立法機關近些年的著力推進,制定了公司法、證券法等民商基本大法,並進行了數次修訂。隨著物權法的制定,民法典出臺也指日可待。相形之下,社會法立法卻一直未有大的起色,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最弱的一脈。
長期以來,經濟方面的立法佔據了我國立法工作的重點,而和民生問題緊密相關的社會法立法卻相對薄弱,社會保險法、社會救濟法、社會福利法等專門性法律都缺失。國家立法的滯後所造成的空白,被地方立法和部門立法所填補,但規範不統一,較為混亂。“加快我國社會法立法進程,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需要,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實踐的需要”,全國政協委員劉乃蘭説,市場經濟的自發性會導致強者越強、弱者越弱,如果沒有公權力的介入來保護弱者的利益,將使社會關係的失衡狀態加劇並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在當前我國深化改革而社會法理論與實踐又比較薄弱的情況下,完善社會法,保障公民的社會權利,對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大而深遠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代表委員們建議,有關部門應從五方面入手加快我國社會法立法的進程:明確社會法的基本原則,建立健全社會法制度體系並分層級進行,適當增加法律責任種類,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在法院專設審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