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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秀娟:患者即消費者 建議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1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記者許雪毅、吳瓊)“消費者”是否包括“病人、購買生産資料的農民、打假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全國人大代表、福建省龍岩市副市長張秀娟認為,消費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建議修改1994年起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使其更適合當今的消費態勢。

    張秀娟認為,凡是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都應視為“消費者”。應將商品房、汽車、通信、教育、醫療、金融、美容、旅遊、仲介(房介、職介、婚介等)、電子商務、娛樂文化等服務行業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範圍。尤其是醫療事故的處理,應該明確界定“患者就是消費者”。同時,維權要向農村延伸,應單獨增設農業生産資料的投訴處理條款,明確農資産品的産、銷責任和維權依據。

    張秀娟建議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建立最低賠償金制度。她舉例説,消費者購買了價值兩元的冒牌牙刷,即使雙倍索賠成功,賠償也很有限,客觀上助長了造假行為。可以規定在出現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情況後,侵權者向消費者的賠償金額最低500元之類,且須支付消費者的律師費用。

    張秀娟説,目前,消費訴訟主要是由消費者個人提起,而且沒有適用於消費者群體訴訟的程序。在消費糾紛中,無論是涉及産品質量、格式合同、商品房,還是涉及物業、旅遊等服務,侵權的對象往往都是群體消費者,而且這些侵害行為同時具有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雙重性質。建議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建立適合於解決群體消費糾紛的訴訟程序。

    此外,張秀娟建議:明確規定對缺陷商品實行“招回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讓處於優勢地位的生産者和經營者提供自己無過錯的證據,不能提供證據的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把消費維權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增加精神損害賠償的條款和內容;進一步明確界定“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行為的表現形式和維權法則;“格式條款”的合同文本出臺前必須報經核發其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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