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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奇代表:《期貨交易法》起草工作必須加快步伐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1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13日電(記者 李亞彪、岳德亮)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齊奇認為,隨著我國期貨市場和對外開放形勢的發展,已經啟動了兩年的《期貨交易法》起草工作必須加快步伐。

    齊奇代表説,國家在1999年頒布《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2007年又修改重新頒布實施。全國人大開展期貨交易的立法工作起步較早,1995年就進行了相關調研並形成了徵求意見稿,2006年3月又成立了《期貨交易法》起草小組,重新啟動《期貨交易法》立法工作。但近2年過去了,《期貨交易法》立法工作尚未取得實質性進展。

    齊奇代表認為,加快制定《期貨交易法》,是適應我國期貨市場發展和對外開放形勢,實現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需要。我國期貨市場是在1994年、1998年兩度清理整頓下逐步發展而來的,經過多年規範和整頓,已逐步從無序到有序,趨於規範。加入WTO以後,我國金融市場開放的步伐加快,國際市場資金的進入,對於運用國內資本市場的組合投資工具和參與國內市場的國民待遇問題都會提出法律要求。同時,國內企業在參與國際競爭的過程中,也不滿足在沒有避險工具的市場條件下與國際投資者不平等的競爭。當前,對境外期貨交易的監管存在“真空地帶”,對期貨經紀業的發展限制過多,現實要求立法工作必須跟上市場發展的要求。

    齊奇代表表示,期貨市場對於廣大參與者而言,更多的是追求利益的保值增值,規避市場波動、甚至市場危機可能産生的風險。在當前CPI連續上揚的情況下,加快期貨交易立法進程,充分發揮期貨市場發現價格和套期保值的功能,無疑可以保護廣大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實現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齊奇代表還認為,就完善期貨民事權利救濟的需要而言,當前人民法院審理期貨民商事糾紛案件的規範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6月公佈的《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範的層次較低;《物權法》和修訂後的《公司法》、《證券法》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實施後,存在著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適用時的協調問題;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大量問題亟待通過《期貨交易法》予以規範。《期貨交易法》的出臺,有助於形成以《期貨交易法》為核心的期貨交易民事權利救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