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5日14時30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在大會新聞中心(梅地亞中心多功能廳)就“司法公正”問題接受中外記者的集體採訪。
[中國華藝廣播公司記者]謝謝。中國華藝廣播公司的記者。第一個問題是提給張軍副院長和孫謙副檢察長的。目前海峽兩岸之間對檢察院和法院工作方面有哪些溝通的管道,已經展開了哪些合作?如果臺胞違法了的話我們如何處理?有沒有兩岸合作進行處理的有沒有案例?請説明一下。
[張軍]關於法院的審判工作和台灣地區的聯絡,我想請黃松有副院長來回答這個問題。
[黃松有]我主要從民事方面回答這個問題,刑事方面請高檢的同志回答。最高法院是十分重視涉臺審判工作的。早在1988年,最高法院就發佈了一個司法解釋,叫作《關於人民法院處理涉臺民事案件的幾個問題》。這個司法解釋對於涉臺的婚姻、夫妻共同財産、撫養、贍養、收養、繼承、房産債務,以及訴訟時效等等問題都做了明確規定,及時公正地解決了歷史遺留問題和兩岸交流中出現的民事糾紛。
我主要從民事方面回答這個問題,刑事方面請高檢的同志回答。最高法院是十分重視涉臺審判工作的。早在1988年,最高法院就發佈了一個司法解釋,叫作《關於人民法院處理涉臺民事案件的幾個問題》。這個司法解釋對於涉臺的婚姻、夫妻共同財産、撫養、贍養、收養、繼承、房産債務,以及訴訟時效等等問題都做了明確規定,及時公正地解決了歷史遺留問題和兩岸交流中出現的民事糾紛。
在審理涉臺刑事案件方面,也有一個司法解釋,就是1988年“兩高”聯合發佈的一個解釋叫作《關於不再追訴去臺人員在新中國成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在次年又發佈了《不再追訴去臺人員在新中國成立後當地人民政權建立前的犯罪行為公告》。到了1998年,為了進一步推動兩岸關係的發展,保護兩岸同胞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台灣同胞在大陸的權益,最高法院又制定公佈了《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避免了訟累。為了便於當事人維護自身的權益,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和仲裁裁決,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符合《規定》要求,人民法院都予以裁定、認可,需要執行的還可以依法在大陸得到執行。
自1998年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依據《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受理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民事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支付令這些案件已經達到了200余件,處理結果也得到了臺胞的稱讚和肯定。謝謝。
[孫謙]關於檢察機關和台灣地區檢察機關的交流問題,我想請戴玉忠委員説一下。關於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在逃的問題,想請姜偉檢察長介紹一下。
[戴玉忠]謝謝各位記者。剛才這位記者問到大陸和台灣之間有關刑事犯罪追究的問題,我有這樣幾個看法:一、這些年大陸和台灣之間在經濟、貿易、文化等許多方面的往來也在逐漸地增多,由於來往的比較頻繁,肯定有可能有刑事案件的發生。
二、不管是在大陸,還是在其他地方發生的刑事案件,只要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那麼按照我國刑法管轄範圍的規定,觸犯我國刑律,應該依照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我國司法機關都有權力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三、據我所知,在福建等一些地方和台灣有一些司法上的互相幫助、互相協助、互相提供便利的情況,這些都有利於懲治犯罪。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