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鄉鎮政府管理財政的法律主體地位不變,財政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鄉鎮享有的債權及負擔的債務不變的前提下,縣級財政部門在預算編制、賬戶統設、集中收付、採購統辦和票據統管等方面,對鄉鎮財政進行管理和監督,幫助鄉鎮財政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