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國産原油銷售價格超過一定水平時,國家按一定比例從石油開採企業銷售國産原油所獲得的超額收入中徵收的特別收入。從2006年3月26日起,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域和所轄海域獨立開採並銷售原油的企業,以及在上述領域以合資、合作等方式開採並銷售原油的其他企業,均應按規定對因原油價格超過40美元/桶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的方式,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