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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通知各地做好兩節困難群眾生活安排等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26日   來源:民政部網站

民政部對做好2009年元旦、春節期間困難群眾生活安排等工作做出部署

    2009年元旦、春節將至。近日,民政部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做好兩節期間困難群眾生活安排等工作。通知指出,認真做好節日期間困難群眾生活安排和有關工作,切實解決困難群眾生活中的實際問題,是各級民政部門的重要職責,是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踐行“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核心理念的必然要求;是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貫徹落實中央“保發展、保民生、保穩定”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

    通知要求,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從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從密切黨和人民群眾血肉聯絡、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高度,從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困難群眾生活安排工作的極端重要性,認真履行為民解困的重要職能,到基層去,到群眾中去,察民情,解民憂,紓民困,有效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確保每一個困難家庭都能度過一個溫暖的新年。

    通知對紮實做好受災群眾生活救助工作,進一步保障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切實解決困難群眾冬季生活中的實際困難,進一步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繼續深入開展各種形式的“送溫暖、獻愛心”活動,進一步營造扶危濟困的社會氛圍:進一步落實優撫安置政策,積極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擁軍優屬活動;進一步做好信訪和安全工作,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2009年元旦、春節期間
困難群眾生活安排和有關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8〕3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部機關各司(局),全國老齡辦,各直屬單位:

  2009年元旦、春節將至,認真做好節日期間困難群眾生活安排和有關工作,切實解決困難群眾生活中的實際問題,是各級民政部門的重要職責,是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踐行“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核心理念的必然要求;是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貫徹落實中央“保發展、保民生、保穩定”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

  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從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從密切黨和人民群眾血肉聯絡、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高度,從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困難群眾生活安排工作的極端重要性,認真履行為民解困的重要職能,到基層去,到群眾中去,察民情,解民憂,紓民困,有效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確保每一個困難家庭都能度過一個溫暖的新年。為切實做好這一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紮實做好受災群眾生活救助工作,進一步保障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各地要抓緊解決災區群眾的安全過冬問題。要結合實際情況,加大對農戶重建住房的支持幫扶力度,及時解決重建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大力推進重建進度。對於無法在永久性住房中過冬的群眾,要切實摸清底數,統籌考慮鼓勵借住公房、投親靠友、活動板房、棉帳篷等多渠道解決住所,保障過冬棉衣被、供暖設施和取暖燃料,保證受災群眾溫暖過冬。要切實做好今冬明春災民生活救助工作,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加大本級投入力度,科學制定救助方案,嚴格界定救助對象,狠抓基層規範落實,加快資金撥付進度,限期將救災糧款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保證救助工作落到實處。要認真做好汶川地震災區災民救助政策的銜接工作,汶川地震災區的國家後續救助政策結束後,對生活困難仍需救助的受災群眾,要區分不同情況及時納入冬春災民生活救助、城鄉低保和農村五保等現行災民救助和社會救助制度。全面掌握各類救助對象的情況,制訂可行性方案,保證政策平穩過渡,切實做到不漏一戶,不漏一人,有效保障受災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各地民政部門要結合救災捐助活動,及時將禦寒衣被發放到災民手中,想方設法為困難群眾援助取暖設備和燃料,保障受災群眾不受凍,過節有糧、有肉,能和全國人民一道歡度節日。同時,要繼續做好新災應急準備工作,尤其是元旦、春節期間如有新災發生,要及時上報情況,啟動相應預案,確保應急救助工作順利開展。

  二、切實解決困難群眾冬季生活中的實際困難,進一步做好社會救助工作

  元旦、春節前,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及時向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增發實物、現金或消費券,適當提高低保對象補助水平和“兩節”的消費水平;要進一步改進城鄉醫療救助工作操作程序,縮短辦理時限,加大救助力度,尤其是醫療救助資金節余較多的地區,元旦、春節期間要提高對患重病、大病救助對象的補助水平,最大程度地發揮救助效果;大力開展臨時救助工作,對遭受各種特殊困難的城鄉低收入家庭,給予必要的救助,幫助他們緩解生活困難;要組織力量對城鄉社會救助工作進行全面督查,檢查各項社會救助工作政策、資金落實和困難群眾生活安排情況,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督促當地有關部門抓緊研究解決;要積極主動地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氣候寒冷的地區,要採取主動救助方式,確保他們的基本生活並及時安排返鄉或妥善安置;要積極協調組織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社會各界對城鄉困難群眾特別是災區群眾、城鄉低保戶、農村五保戶和各類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走訪慰問,福利機構要為老人、殘疾人、孤殘兒童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節日活動,把黨和政府的溫暖送到每一個困難群眾心中。

  三、繼續深入開展各種形式的“送溫暖、獻愛心”活動,進一步營造扶危濟困的社會氛圍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今年10月,民政部會同中宣部等部門組織開展了全國“送溫暖、獻愛心”——向汶川地震災區捐贈衣被活動,廣大共産黨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積極響應、熱情參與,為汶川地震災區群眾送去溫暖、奉獻愛心。元旦、春節前,各地要深入學習貫徹剛剛閉幕的中華慈善大會精神,繼續深入開展各種形式的“送溫暖、獻愛心”活動,進一步動員社會各界為困難群眾奉獻愛心、捐款捐物,同時要及時公佈捐贈款物的分配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增強民政部門動員社會捐贈的公信力,增強經常性、制度化動員社會捐助的影響力。汶川地震災區民政部門要根據災區群眾的實際需要,認真做好分配方案,儘快把捐贈衣被和捐款發放到受災困難群眾手中,做到隨時接收,隨時發放,為解決受災群眾過冬禦寒困難和安排受災群眾過冬生活提供援助。

  四、進一步落實優撫安置政策,積極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擁軍優屬活動

  元旦、春節前,各地要進一步認真落實好各項優撫政策,針對今年出臺的有關提高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加強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採取有力措施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真正把涉及廣大優撫對象切身利益的政策落實到位、兌現到人;要認真做好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的發放工作,確保撫恤補助優待金能及時足額發放到每一位優撫對象手中;要全面深入了解優撫對象的實際生活狀況,對享受撫恤補助後生活仍有困難的優撫對象,要依據相應的政策給予社會救助,同時納入相應的社會救助體系;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部署下,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擁軍優屬和走訪慰問活動,幫助廣大優撫對象解決實際問題,安排好生産生活;要在春節前認真組織開展挂光榮牌和送春聯等活動,共同營造尊重和關愛優撫對象的良好社會氛圍。

  五、進一步做好信訪和安全工作,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各級民政部門要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擺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強化政治意識、責任意識,做好節日期間維穩和安全工作。要做好元旦、春節期間的信訪工作,制定處理群體性、突發性事件的預案,注意收集研判各類信息,準確掌握上訪動態,及時發現和就地化解不穩定因素,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因人民內部矛盾處置不當引發的大規模群眾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各級民政部門及其直屬單位要在當地政府及主管部門的統一部署下做好安全工作,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承擔起安全工作的全面責任,切實履行職責,確保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得到有效的貫徹落實,對責任不落實,發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要切實做好民政部門管理的福利機構、福利設施和其他事業單位的安全工作,特別是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的安全工作,杜絕安全傷亡事故。元旦、春節前,各級民政行政機關和民政部門管理的各類事業單位都要認真開展安全工作大檢查,查找隱患,堵塞漏洞,確保民政對象的安全,確保國家和人民群眾的財産安全。

  六、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堅決制止各種奢侈浪費行為

  各級民政部門和部直屬機關幹部職工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帶頭髮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精神。元旦、春節期間,領導幹部要嚴格執行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堅決禁止各種奢侈浪費行為,不得用公款搞相互走訪、相互宴請等拜年活動,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遊山玩水和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機關幹部要深入基層,做到摸實情、辦實事,輕車簡從,不加重基層負擔。要關心民政系統幹部職工的生活,尤其是關心基層民政幹部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切實幫助他們排憂解難,以飽滿的精神狀態迎接新一年的工作。

  七、切實做好節日期間的值班和政務信息報送工作

  各級民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節日期間的值班工作,認真落實值班工作的各項制度,嚴格崗位責任制,選配有經驗的人員晝夜值班,保證24小時崗不離人,有關領導同志要在崗帶班。此外,信訪、救災救濟、優撫安置、社會救助等部門也要安排人員帶班。各地要在2008年12月29日前和2009年1月23日前分別將元旦、春節期間值班安排情況報民政部值班室。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盡職盡責,遇到緊急、重大情況要及時請示報告,確保節日期間民政系統信息渠道暢通。同時,要安排專人負責政務信息上報工作,對重大、突發性事件,除按信息報送渠道報當地黨委、政府外,要及時報告民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