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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暢談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13日   來源:新華社

全國人大代表審議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
  暢談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 出席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的代表日前在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時表示,我們的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形成並完善這一法律體系的過程中,必須把握好四點:一是不能用西方的法律體系來套我們的法律體系。二是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是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三是要區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調整手段的關係,需要用法律調整的才通過立法來規範,以更好地發揮法制的功能和作用。四是我們的法律體系是動態的、開放的、發展的,本身就有一個與時俱進的問題,需要適應客觀形勢的發展變化,不斷加以完善。

    立法要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

    許多代表在審議中指出,我國法律體系的形成和完善需要借鑒和吸收國外法制建設的有益經驗和人類共同創造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絕不能用西方的法律體系來套我國的法律體系。

    “從法律制度整體而言,任何一個主權國家的法律體系都不可能與別國一樣。”全國人大代表劉慶寧説,“我們的法律體系和西方不一樣。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們的法律體系屬於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性質上和制度上與西方具有根本區別。”

    全國人大代表周玉華從事法律工作31年,對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有著較深的了解。他説:“從歷史上看,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制度都在不斷進行修正,我們絕不能生搬硬套,特別是不能把別人已經拋棄的陳舊做法當作經驗來學習,不顧實際情況,盲目進行所謂的‘接軌’。”

    “外國法律體系中有的法律,不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的,我們不搞;外國法律體系中沒有的法律,但我國現實生活需要的,要及時制定。”全國人大代表劉玲舉例説,“為了切實維護國有資産權益、保障國有資産安全、促進國有經濟鞏固和發展,我國制定了企業國有資産法。據介紹,這是世界上第一部專門保護國有資産的法律。”

    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是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這三個層次的法律規範,共同構成了我國的法律體系。審議中,代表們表示,作為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和完善要給予高度重視。

    “我國的憲法和立法法專門規定,國務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省區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劉玲説,“這是因為我國幅員遼闊,情況複雜,各地發展不平衡。這樣的規定,既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又能適應各地不同情況。”

    “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要遵守憲法和法律。”全國人大代表、常委會委員林強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必須維護法制統一。”

    從公務員暫行條例到公務員法,從居民身份證條例到居民身份證法,從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到治安管理處罰法……近年來,一部部行政法規經過多年實施後,逐漸上升為國家大法。“針對許多制定法律條件尚不成熟的立法項目,我們可以先行出臺行政法規,在實施中逐漸發現問題、逐漸加以完善。等積累經驗、條件成熟後,再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制定法律。”林強説,“這也是我們多年來的一種行之有效的做法。”

    地方性法規為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法制保障,而廣東正是我國地方立法的“試驗田”。“將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作為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廣東具有特殊意義。”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謝強華説,“今年廣東的地方立法將緊緊抓住保增長、促發展和保障民生的立法項目,把體現科學發展要求、有利於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方針政策和經驗制度化、法制化。”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也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國家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來自雲南的全國人大代表唐世華説,“雲南省有8個少數民族自治州和29個自治縣,每個地方都制定了自治條例,有的還制定了單行條例。”

    要區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調整手段的關係

    法律規範、市場機制、行業自律、習慣規則、道德規範……現實生活中,調整社會關係的手段多種多樣。審議時,代表們表示,一定要區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調整手段的關係,需要用法律調整的才通過立法來規範,這樣才能更好地發揮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手段是最基本的,但它不是全部。除了法律手段,我們還有其他社會調節手段,還有自己的政治優勢,還有道德手段,一些簡易糾紛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來解決。”林強説,“我們一定要認清法律手段和其他手段的關係。法並不是萬能的,並非所有的問題都要用法去解決。”

    “一般來説,需要用法律手段解決的,應該是那些在社會生活中帶普遍性、反復出現、用其他調整手段難以解決、最終需要依靠國家強制力解決的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原主任委員楊景宇説,“能用其他社會調整手段予以解決、卻不能或者基本上不能依靠國家強制力解決的問題,就不宜或者不必通過立法去解決。”

    法律體系要與時俱進

    社會實踐沒有止境,法律體系也要與時俱進。見證多部法律出臺的林強説:“在參與制定法律的過程中,我深深體會到我們的法律體系是開放的、發展的,是與時俱進的。比如説,我們二三十年前制定的法律,一些條款肯定會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會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這就需要我們隨著實踐和認識的提高,適時進行修改。”

    “法律出臺後,我們會檢查它的實施情況,及時發現法律在真正執行中有哪些問題,法律的哪些條款需要調整。這就為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打下了很好的基礎。”曾多次參加過執法檢查的張秀娟代表説。

    全國人大代表齊奇説:“30年的立法實踐充分説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是僵化的,而是不斷發展的,一直處於不斷完善的過程中。”

    “立法必須堅持立、改、廢相結合。”全國人大代表仇中文提出,要在重視法律制定的同時對現行法律進行清理,把法律清理放到與制定新法同等重要的位置。

    “立法既要符合實際,也要有超前性;既要注重立法,也要根據法律實施的實際需要,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全國人大代表、法學家王利明説。

    代表們表示,目前正處在社會轉型期,我國法律體系具有明顯的階段性和前瞻性特點。“今後我國仍將繼續制定新的法律,修改原有的法律,使法律體系不斷發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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