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進出口稅收政策。(1)繼續控制“兩高一資”産品出口。針對化肥價格過快上漲,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對化肥類産品徵收稅率為100%的特別出口關稅;並於9月1日至12月31日,將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別出口關稅上調至150%。自8月20日至12月31日對一般貿易項下出口的鋁合金、焦炭、煉焦煤等開徵出口暫定關稅或提高暫定稅率。(2)支持部分勞動密集型和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自8月1日起,提高部分紡織品、服裝、竹製品的出口退稅率;自11月1日起,進一步調高紡織品、服裝、玩具等勞動密集型和抗艾滋病藥物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涉及3486項商品;自12月1日起,進一步提高部分勞動密集型産品、機電産品和其他受影響較大産品的出口退稅率,涉及3770項商品;取消部分鋼材、化工産品和糧食的出口關稅或特別出口關稅;根據國內外化肥市場供求關係變化,下調了三元複合肥、尿素等化肥出口關稅並調整徵稅方式;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機電産品出口退稅率,涉及553項商品;確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提高紡織品、服裝等出口退稅率至15%。(3)鼓勵部分重要商品進口。自2008年1月1日起,對國內需求較大的620項商品實施較低的進口暫定關稅;自6月1日起,集中下調部分食品、食用植物油、棉花、嬰幼兒食品等6類26個稅目商品的進口關稅。
(二)調整加工貿易政策。(1)暫停加工貿易限制類保證金臺賬實轉政策。自2008年12月1日起,對從事加工貿易限制類目錄(涉及2247個海關編碼商品)業務的企業,除C類企業仍實行100%實轉和部分B類企業實行50%實轉管理外,A類企業暫停銀行保證金臺賬實轉,實行空轉管理。(2)調整加工貿易限制類和禁止類目錄。自2008年12月1日起將傢具從加工貿易限制類目錄中剔除。確定自2009年2月1日起,從加工貿易限制類目錄中剔除1730個商品編碼,主要涉及紡織品、塑料製品、木製品、五金製品等;從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中剔除27個商品編碼,主要涉及銅、鎳、鋁材等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