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記者朱立毅、韓潔)全國政協委員、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在從必要性和可行性兩方面談及我國開徵碳稅的問題,認為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因此他建議我國著手研究開徵碳稅,實行化石能源使用者稅負的向上調整。
“針對碳排放行為的碳稅有利於推動化石能源外部成本的內部化,通過達到減少化石能源消耗的目的,促進可持續發展。”賈康説,開徵碳稅具有“明顯的必要性”。
他認為,適當加重高耗能、高排放的“兩高”企業的負擔,加快淘汰低能效的落後工藝,同時鼓勵清潔低碳産業的發展,將實現經濟發展方式向低碳化轉變。
“我國目前雖然存在一些與環保相關的稅種,但環境稅收制度仍存在明顯欠缺,碳稅作為直接針對碳排放徵收的稅種,可以顯著增強對於二氧化碳排放、能源消耗的調控力度。”
賈康還談到了開徵碳稅與應對貿易摩擦的問題。他説,一些發達國家已在討論開徵碳關稅,如《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規定,美國有權對不實施碳減排限額國家進口産品徵收碳關稅。但如果我國已在國內徵收碳稅,其他國家再徵碳關稅就涉嫌雙重徵稅,違反WTO協議。“因此徵收碳稅可以降低我國在國際貿易摩擦中受損的風險,並增加我國的稅收收入。”
同時,賈康還對我國開徵碳稅的可行性進行了分析。他認為,政府與民間在低碳發展的取向上已形成高度一致局面。同時,碳稅有計量簡單、操作容易、便於檢測的特點。碳稅的相關研究已取得長足進展,我國燃油稅改革的成功實施也為碳稅積累了相關經驗。
“碳稅徵收應當作為一攬子環境和能源政策以及稅制優化方案的組成部分。”賈康認為,如果資源稅改革能夠跟上,碳稅可以考慮在資源稅改革之後的2-5年間開始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