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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如何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3月19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合理的收入分配製度是社會公平的重要體現,是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保障。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條件和生活質量明顯改善。但是,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下降、收入差距擴大等問題仍然比較嚴重。溫家寶總理在《報告》中對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我們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認真貫徹落實,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

    一、在初次分配中兼顧效率與公平,讓各種要素遵循市場原則取得收益,並加強對不合理因素的調節。一是健全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完善工資宏觀調控指導體系,充分發揮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行業人工成本信息的調節作用。逐步在各類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健全並落實最低工資制度,完善勞動定額管理體制,確保工資按時足額發放。二是加快推進壟斷行業改革,加強對壟斷行業收入分配的調控。通過市場準入引入新的競爭因素,創造平等競爭環境。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壟斷行業特別收益金制度。加強對壟斷行業單位內部收入分配的制度約束,建立根據經營績效、風險和責任確定薪酬的制度,確定經營者與職工收入的合理比例,限制各種不合理的高收入和職務消費。加強對壟斷行業産品和服務的價格管理,進一步完善價格聽證制度,嚴肅查處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漲價行為。三是完善資源産品定價機制。建立健全土地、礦産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規範交易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障所有者權益和經營者的合理收入。

    二、在再分配中更加注重公平,以提高居民收入為重點,加快完善財稅體制。要通過完善體制機制,逐步扭轉稅收增長快於經濟增長、政府支出偏重生産性投資的趨勢,避免財政收入增長擠壓居民收入增長空間,解決政府轉移支付和社會保障支出不足影響居民消費傾向的問題。積極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儘快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合理調整稅率級距和水平,加強稅源監控和稅收徵管,加大對高收入調節力度。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産性收入,加強對財産性收入的調節,適時開徵統一的物業稅。另外,加快慈善事業發展,用稅收優惠政策積極扶持公益性、慈善性基金髮展,發揮“第三次分配”對緩解收入差距擴大的作用。

    三、完善公共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解決公共服務領域的機會公平問題。主要包括:一是受教育機會的公平。提高全民族受教育水平,是縮小收入差距的根本途徑。政府要加大對基礎教育的投入,特別是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轉移支付的力度;保障不同家庭的孩子有公平接受優質教育的機會,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要向困難群體傾斜。二是就業機會的公平。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打破城鄉、地區以及所有制等方面的市場分割,讓勞動者在平等競爭中得到合理的報酬,以過程公平促進勞動者發展機會的公平。三是享受基本醫療服務和社會保障機會的公平。要重點加強基層公共衛生服務網絡建設。進一步完善城鄉社會保障體系,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著力解決社會保障待遇差別過大的問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以縮小城鄉差距為重點,發揮城鎮化在縮小收入差距和促進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支撐作用。從根本上解決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問題,取決於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化進程。我們要堅持走中國特色城鎮化道路,防止城鎮化異化為簡單的城鎮擴大以及對農村資源的擠佔,促進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良性互動。要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有計劃地解決好農民工在城鎮的就業和生活問題,逐步實現農民工在勞動報酬、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以及社會保障方面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要制定行之有效的辦法和政策措施,不僅要做到公共投入和公共服務真正向“三農”傾斜,加快農村各項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而且要加快探索完善農村宅基地置換、土地自願有償合理流轉的辦法。

    五、繼續抓好農村扶貧工作。必須加大扶貧工作力度,堅持開髮式扶貧,從根本上提高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把扶貧開發的重點放在貧困程度較深的集中連片貧困地區和特殊類型貧困地區。對一些生態環境脆弱、不適合人類生活居住地區的居民,要逐步遷移到發展條件較好的地區,實行生態移民、異地扶貧。繼續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扶持力度。不斷完善勞動力轉移培訓、産業化扶貧等政策。逐步提高扶貧標準,不斷創新工作機制,實現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的有效銜接。

    六、健全收入分配調節的工作體系和監測體系建設。要加強對收入分配調節的規劃和領導,建立健全收入分配調節工作機制。研究提出收入分配調節的階段性工作目標,統籌中長期規劃安排,綜合製定政策,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實到位。要完善職工工資統計調查制度,建立有關的信息發佈和共享制度,健全高收入人群的收入申報制度。加強大額資金流動的金融監控,規範各種報酬的支付方式,逐步減少市場交易過程中現金支付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