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具體工作。提出我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承諾方案及哥本哈根氣候變化談判工作方案,並經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代表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彙報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情況,並協助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研究擬定《關於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議》相關工作。為黨和國家領導人出席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活動做好全方位準備和服務工作。
(二)貫徹落實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編制完成全國各省市區應對氣候變化方案。研究提出“十二五”應對氣候變化戰略和思路,積極推進在“十二五”規劃中加強和完善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認真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義務,組織編制第二次國家信息通報,為實現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做好基礎工作;積極推進清潔發展機制項目(CDM)合作,為企業提供支持和服務。
(三)積極建設性地參加氣候變化國際談判,推動國際交流與合作。發佈了《中國政府關於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的立場》文件,提出我國在各主要議題上的倡議和主張。配合哥本哈根會議進程,積極參加公約外的多邊磋商,努力爭取和維護我國合理髮展權益。積極開展氣候變化雙邊對話,簽署了一系列合作文件,建立和發展了雙邊應對氣候變化合作夥伴關係。推進實施一批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對外合作項目,併為其他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提供支持。
(四)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綜合能力建設。開展有針對性的研究工作,為氣候變化國際談判和國內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提供支持。廣泛開展對內對外宣傳,提高公眾應對氣候變化意識,鼓勵全民參與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加強相關法規制度建設,推動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法制化、規範化。組織開展幹部隊伍培訓,協調推進基礎能力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