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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受權播發關於修改清潔生産促進法的決定等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2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受權播發全國人大常委會
關於修改清潔生産促進法的決定和修改後的法律 

    新華社北京2月29日電(記者劉奕湛、羅沙)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産促進法〉的決定》。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54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一決定和修改後的清潔生産促進法。

    這一決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産促進法》根據這一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修改後的清潔生産促進法對遏制過度包裝作出新的規定,企業對産品的包裝應當合理,包裝的材質、結構和成本應當與內裝産品的質量、規格和成本相適應,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産生,不得進行過度包裝。

    為了強化和完善企業清潔生産審核制度,修改後的清潔生産促進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超過單位産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産或者在生産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修改後的清潔生産促進法還規定,中央預算應當加強對清潔生産促進工作的資金投入,包括中央財政清潔生産專項資金和中央預算安排的其他清潔生産資金,用於支持國家清潔生産推行規劃確定的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工程實施清潔生産及其技術推廣工作,以及生態脆弱地區實施清潔生産的項目。

    對於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修改後的清潔生産促進法進一步作出規定:清潔生産綜合協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相關規定,承擔評估驗收工作的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向被評估驗收企業收取費用的,不如實評估驗收或者在評估驗收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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