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記者李代祥)全國人大代表、天津農學院院長邢克智説:“如何將農村承包地、宅基地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到高效率的使用者手裏,開展規模化經營,需要建立和完善規範化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
邢克智説:“農業勞動力城鎮化轉移就業和市民化後,農村宅基地及其房屋閒置率提高。新型城鎮化將啟動新一輪土地改革,農村土地流轉改革乃當務之急。”
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鼓勵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等形式的適度規模經濟,政府工作報告提出逐步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這必然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集中。
自上世紀90年代農村開始土地流轉試點以來,農戶多是自發流轉,各地尚未建立起有形的土地流轉市場,土地流轉市場的政策干預度較低,市場建設亟待規範和完善。
邢克智認為,這種不完善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市場建設不完善,土地流轉秩序混亂。由於缺乏市場交易平臺,農村承包地經營權流轉多數處於自發和無序狀態。農戶之間自發流轉,缺乏規範的流轉程序和監督。
二是標準化建設缺失,土地流轉行為不規範。不僅缺乏明確的土地經營權流轉補償標準,也沒有規範的流轉合同。轉包、互換、代耕等一般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合同,有些即使簽訂了書面合同也存在合同不規範,一旦出現糾紛難以調處。
三是制度建設滯後,土地流轉活動缺乏系統性政策支持。農民城鎮轉移就業後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無明確界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的交易方式、收益分配方式也沒有具體規定。農村宅基地如何流轉也沒有統一的法規和政策。
四是服務管理不到位,土地流轉市場組織化程度低。各地普遍沒有建立規範有形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政府對農村土地流轉的組織管理不到位,至今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農村土地流轉管理體系,沒有明確的專業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
邢克智説,可以考慮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採用頂層設計和地方試點相結合,開展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試點,在試點基礎上建立統一的土地流轉法律法規,明確界定土地使用權流轉程序、補償標準、收益分配、糾紛處理等,規範土地流轉合同,各地在法律框架內制定差別性的實施辦法。同時,協同推進土地確權頒證和流轉市場建設,加快農村土地流轉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