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軍隊人大代表、北京軍區某集團軍軍長薛愛國領銜提交關於修改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相關條款的議案,引發了軍隊人大代表的熱議和支持。
軍事設施安全保護面臨新情況
“應該説,《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自1990年8月1日頒布實施以來,為有效保護各類軍事設施安全、保障軍事設施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正常進行,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薛愛國代表説。
“但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不斷深化,城市建設快速發展,軍事設施周邊的高樓大廈,隨時可能被敵對分子利用,從事損害國防和軍事利益的犯罪活動。”薛愛國代表説:“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少數人員包括個別單位領導國防意識和法制意識淡薄,在規劃和審批可能影響軍事設施保護的開發建設項目時,不依法徵求軍事機關意見。另一方面,軍事設施保護法律法規的一些內容,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形勢需要。”
軍事設施安全保護面臨的法律難題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明確界定了‘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避免了軍事設施保護區域劃分的隨意性,全國軍事設施‘兩區一范圍’絕大部分依法劃定。”薛愛國代表説。
“但涉及軍事設施周圍開發建設的只有一條,即‘第二章第十三條’,該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應當考慮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並徵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安排建設項目或者開闢旅遊點,應當避開軍事設施。確實不能避開,需要將軍事設施拆除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軍區級軍事機關商定,並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薛愛國代表指出。
“由於這條規定相對比較原則,一些地方在進行城市規劃、開發建設、修橋築路時,未能充分考慮軍事設施安全,也未能按照法規要求及時、直接徵求相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導致一些新建設施過高、離軍事設施過近,給軍事設施保護增加了難度。”薛愛國代表結合部隊調研實際情況表示。
軍事設施安全呼喚更具體更便於操作的法律保護
“國防利益涉及的是全體國民的利益,一方面要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從指導思想和發展思路上解決問題,這是駕馭複雜矛盾、兼顧各方利益的關鍵所在。另一方面,急需補充完善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有關內容和條款,加大執法力度。”薛愛國代表認為。
“一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增加‘對軍事設施周圍民用建築物限高限距’的相關內容或條款。”薛愛國代表建議。
“二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章第十三條中‘徵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的規定,從方法、時間等方面進行修改完善,使之更具體、更符合實際、更便於操作。”薛愛國代表説。
“同時,還要溝通軍地協調的渠道,進一步健全保護工作機制。對擔負重要戰備任務地區,國家應出臺適當政策,均衡承擔軍事設施保護責任,給予因軍事設施保護區域劃定而影響經濟發展的地方群眾生活相應補償。”薛愛國代表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