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應做好五方面工作:
一是進一步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擴大公共服務向社會資本開放。推進非基本公共服務市場化改革,放寬市場準入,鼓勵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增強多層次供給能力,滿足多樣化需求。加快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對社會資本公平開放基本公共服務準入,完善對社會資本投入的扶持和監管政策,充分發揮公共投入的引導和調控作用,逐步有序擴大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對外開放。提升事業單位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和效率。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完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服務。強化社會公眾對公共服務供給決策及運營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發揮各類社會組織在公共服務需求表達、服務供給與監督評價等方面的作用,把適合由社會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以購買服務等方式交由社會組織承擔。推動志願服務與政府公共服務優勢互補、有機融合,發揮慈善在基本公共服務提供和籌資等方面的作用。
二是進一步加強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強化基層政府的社會管理服務職能。強化鄉鎮(街道)社會管理服務職責,完善政府投入和社會投入相結合的基層經費保障機制。增強城鄉社區服務功能。建立面向社區內所有常住人口的社會管理服務體制。建立健全以城鄉社區黨組織為核心、以群眾自治組織為主體、社會各方廣泛參與的新型城鄉社區管理服務機制。不斷深化村(居)民自治,增強基層群眾自我管理和服務能力。促進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政府及其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充分保障村(居)委會依法組織基層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各項權利,不強行干預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自治範圍內的事情;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既要依法組織村(居)民開展自治活動,也要積極協助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關開展工作,推動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覆蓋到城鄉社區。還要進一步強化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社會管理和服務中的職責,發揮群眾參與社會管理的基礎性作用。
三是進一步引導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完善管理法規和相關政策。加快完成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法規修訂工作。推進行業協會、境外社會組織代表機構管理法規研究制定。落實和完善對社會組織的財稅扶持和相關配套政策。完善工作體制和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建立法律監督、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自我監督相結合的社會組織監管體系。加強分類指導和分類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加強自身建設。完善為社會組織履職和發展提供資金、智力、人力和信息等方面支持的政策措施,引導社會組織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誠信和自律機制。
四是進一步健全維護群眾權益機制。健全群眾訴求表達機制。發揮人大、政協、人民團體、行業協會以及大眾傳媒等的社會利益表達功能。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機制,落實信訪制度,拓寬信訪渠道,規範信訪程序,提高信訪效能,推進信訪改革,把涉法涉訴信訪從普通信訪中分離出來,符合條件的導入司法程序。健全維護群眾利益的決策機制。健全公共決策合法性審查、社會公示、公眾聽證、專家諮詢論證、民主集中等制度,完善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健全重大工程項目和重大政策制定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完善決策效果評價、反饋糾偏和決策過錯責任追究等制度。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體系,建立基層調處化解矛盾綜合性平臺。健全糾正損害群眾利益不正之風的長效機制。加強政府機關反腐倡廉建設和作風建設,深入開展糾風和專項治理,切實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五是進一步加強公共安全體系建設。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改革和健全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體制,完善食品藥品安全標準,深入推進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加快轉變食品藥品監管方式,加快形成符合國情、科學合理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體系,健全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嚴格安全生産管理。全面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政府和部門監管責任、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和監督;突出重點行業領域,深化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深入開展“打非治違”行動;夯實安全生産基礎,強化科技支撐作用,加強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增強事故應急救援能力,著力構建安全防範體系;嚴格查處並嚴肅追究事故責任,及時、準確公佈事故信息和調查處理情況,主動接受群眾和輿論監督。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把專項整治和整體防控有機結合起來,狠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落實;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組織開展社會治安整治專項行動,深入開展治安排查整治行動,及時消除各類治安盲點;積極穩妥地改革勞教制度,嚴格落實對特殊人群的教育、幫扶、矯治、管理措施,加強對重點物品的安全監管,全面強化重點場所部位安全防範,有效整治公共安全隱患;加強互聯網管理,營造良好網絡環境,搭建現實社會與虛擬社會有機銜接的防控網絡,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動。完善國家安全戰略和工作機制,確保國家安全。加快防災減災體系建設,完善應急管理體制機制。